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滥用权力的表现。本文从国有电力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进行了阐述,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浅谈国有电力企业预防职务犯罪。
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全会上强调:“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反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
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滥用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形式。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并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
一、国有电力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从近几年国有电力企业所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来看,职务犯罪的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从辽宁省的情况来看,有的供电公司总经理接受贿赂,为私营企业主挪用巨额公款,有的营业岗位工作人员制作假账,大肆贪污营业款项。从国电东北电力公司的情况来看,职务犯罪也时有发生。在国有电力企业这个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中,有极少数意志薄弱者利用职务之便以及掌握的一些人、财、物方面的权力,大搞以权谋私,损害了被称为“光明使者”的国有电力企业员工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危害了国家和企业的根本利益,通常我们把盗窃电能的人叫做“电耗子”,其实这些职务犯罪的人也是在电力企业队伍内部的损公肥私的“电耗子”。同时对于这些曾为国有电力企业发展建设做过一定贡献的当事人而言,也落得个身败名裂的下场,一失足而成千古恨,败露后无不痛心疾首、追悔莫及。因此,在当前开展的反腐倡廉活动中,要加强对国有电力企业人员,特别是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不仅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理论课题,更是一个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国有企业的生存发展,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掉以轻心的大事。
国有电力企业的职务违法犯罪除了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和行贿收贿等这些职务违法犯罪的普遍表现外,还包括私设小金库、私分公款,转移、侵吞国有资产,挥霍浪费和违反规定公款消费,乱收费、乱罚款,偷税漏税、招投标的暗箱操作等等表现,特别是猖獗泛滥的商业贿赂在国有电力企业也经常出现。另外,对于在国有电力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施工项目中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也应该视其为违法犯罪活动的一个表现方面。总之,我们既不能把眼前看得漆黑一片,也不能丧失警惕,把眼前看得光明灿烂。应该冷静地正确地分析当前国有电力企业防腐倡廉的形势,充分地认识到当前国有电力企业预防职务犯罪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一项长抓不懈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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