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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特殊性,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与其他国家的企业发展进程中不相同的,无法借鉴别国经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只有发展相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财务理论,才能解决在我国这一特殊环境下企业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财务问题。
一、财务分层管理模式必要性
建立一个完整的公司财务分层管理模式,既要包括财务治理结构的建立,也要包括财务治理机制的建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逐渐代替了两权合一的企业制度,公司制成为我国企业的发展趋势。传统的财务理论所产生的背景、适用的环境和其所关注的范围注定了传统的财务理论已经不足以解决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内外部复杂的财务关系,如果不引入新的财务理论和方法,传统财务理论不但不能为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管理和决策辅助,而且会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绊脚石。财务分层管理引入到“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中,其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委托代理问题导致传统财务理论难以解决组织成员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前面己经分析过,传统财务理论是适用于计划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企业的,这些企业属于国家,同时也由国家进行管理,所有者和经营者都是国家,不存在委托代理的问题,传统财务理论也就没有涉及到对企业财务关系的管理。在经济体制改革后,由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决定了两权分离的不可避免,也就决定了经理人在公司经营中的不可或缺,就必然产生委托代理问题。(2)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公司财务进行分层管理(3)利益相关者理论要求公司财务体系应实行分层次管理。(4)财务分层理论的引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司内部不同财权主体之间利益冲突。
二、财务分层管理模式的建立
1.我国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产物。梅慎实博士后认为:公司治理机构是所有者、经营决策者和监督者之间透过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而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关系,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根据我国2006年最新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共同组成的自上而下、环环相扣的财务监督、制衡机制。我们通过我国新《公司法》对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的相关规定的解读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政府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选择。
从公司法对企业股东会和监事会的有关规定中可以发现我国对于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既不同于经营阶层主导型模式,也不完全相同于股东决定相对主导型模式和共同决定主导型模式,而是在股东决定相对主导下兼顾了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公司治理模式。强调将股东视为利益者群体中最重要的部分是由于资金作为一种稀缺资源都是所有公司必须竞争得到的,而股东作为资金的所有者理所当然成为了优先考虑的对象;其次,从长远看,只有管理者把股东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才能使公司的每个利益相关者受益。在强调股东利益的同时,重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可以刺激顾客对公司产品的消费,也可以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的挖掘出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潜力。对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重视有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在为股东获取利益的同时,也使员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兼顾了顾客的满意度,并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使各方都达到了相对的满意程度,从而促进企业的高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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