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概括了美国期货市场的法律规范和德国期货市场的法律规范,分析了发达国家期货法律制度及这种制度对中国期货立法的启示,以下就是由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的试论发达国家期货法律制度及其对中国期货立法的启示。
刘晓农,男,南昌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王晓娣女,南昌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期货基本法是确立期货交易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以及期货交易主体组织的根本法。是否具有完善的期货基本法标志着一国期货法律制度的发展水平。国外期货市场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制定了相应的基本法。有学者指出:“中国民事法律体系基本建立的今天,唯独缺乏的就是期货交易法。”早在1995年,中国期货法曾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进入议程,但进展缓慢,至今仍未制定专门的期货基本法。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已成为制约中国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中国期货法的立法程序已经启动,因此,研究世界主要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对中国期货法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期货市场的法律规范
1800年,美国期货市场刚起步时,人们只是进行“预见契约”或“远期契约”交易,而当时的契约并非现代的标准化合约。那时的交易双方只能依靠契约或当时通行的商业惯例相互约束。直到1848年,美国正式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期货交易所——芝加哥谷物交易所,但美国的期货市场既未制定规制期货交易的法律,也无政府部门的监管,而仅仅依靠芝加哥谷物交易所自定的交易规则,来调整彼此之间的期货交易行为。因此,市场逐渐呈现出混乱局面。1916年,美国政府出台了《棉花期货法》,但它只是规定棉花等级,而未规制期货交易行为。因此,该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法。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涉及期货交易行为的法律是1921年的《期货交易法》,但该法后来因个别条款违宪而被宣布失效,1922年经重新修订后改名为《谷物期货法》,规范当时提供服务的9家期货交易所。《谷物期货法》建立了主要依靠交易所的自我管理、同时受农业部监督的管理框架。可以说,这是美国第一部正式的期货交易法。
1936年《谷物期货法》被《商品期货交易法》所取代。《商品期货交易法》即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的前身。它建立了一个独立的机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为CFT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拥有规制美国期货市场的诸多权力,如对违规行为的民事罚款权、补偿权,决定加大对期货违法行为刑事处罚力度的权利等,从而更有力地保护投资者。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