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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转股权的理论研究

2017-06-04 16:16:00

2005年4月14日.经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审批的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塑料分公司的改制方案提交到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以下就是由小编为您提供的关于债权转股权的理论。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了颠覆性的意见:这是我们收到的第一家以一般企业法人为主体资格的债权转股权方案。因一般企业法人为主体资格的债权转股权没有法律依据,故此方案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受理。此事引发了各方争论。

事情是这样的:北京青云恒信公司做为改制单位.其前身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塑料分公司(以下简称塑料分公司)是北京青云航空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云公司)的分支机构。塑料分公司存在三十多年,为青云公司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以塑料分公司的名义开展的业务为基础,模拟公司资产负债表,截至2004年年底,其资产633万元,债务562万元。前三年连续亏损。显然塑料分公司无法维持下去,其陈旧的专业设备将更加不值钱,其几十年工作至今的老“国有”企业职工也将由青云公司负责安置。青云公司显然要承担巨大的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

改革改制成为塑料分公司的唯一出路。青云公司对塑料分公司进行了产品、技术、人员、资产负债的整合,设计了一个组建公司制法人公司的改制方案:将塑料分公司改制成为北京青云恒信公司。

北京青云恒信注册资金260万元,青云公司以净资产71.5万元出资,持股27.5%,总经理王瑞斌等经营管理人员和骨干人员(自然人)共持股30%。河北飞达公司等f未征求同意,真实公司名称不便披露三家债权人持股42.5%。三家债权人出资方式是债权转股权。问题就出在债权转股权上。

按照1994年颁布、1999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成立公司时的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没有债权转股权的方式。于是塑料分公司的改制方案遇到了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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