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最早萌芽于欧洲。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出现过中央交易场所、大宗易货交易,以及带有期货贸易性质的交易活动。
最初的期货交易是从现货远期交易发展而来。第一家现代意义的期货交易所1848年成立于美国芝加哥,该所在1865年确立了标准合约的模式。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现代期货交易所应运而生。
中外期货机制比较研究全文如下:
一、绪论
(一)问题提出
2010年,中国上海、大连和郑州三个期货交易所全年成交量达到136389万手,成交额为71.914万亿元,分别比2009年增长87.24%和75.52%,成交额继2009年后再次大幅度超过全国GDP总额。中国商品期货交易量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但是,从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的以来,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并不顺利,一些涉及面广、参与者众、影响大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从327国债到708天然胶,从105绿豆到209大豆,几乎每年都会发生程度不同的风险事件。业界人士从期货市场体系、期货市场效率、期货投资环境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与分析,试图破解风险事件接踵而至之迷,但迄今为止仍未找到准确答案。事实上,导致我国期货市场风险事件频发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市场体系、市场效率、投资环境方面,而存在于期货市场的机制性缺陷。
(二)研究意义
理论上,期货市场是市场经济中一个极其重要的制度安排,期货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制度经济学理论的指导,对于处于制度创新阶段的中国期货市场,该方面的理论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首先,新制度经济学对中国期货市场的产生和发展有更深刻和更广泛的解释力。在中国期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国家意识、社会习惯、文化等因素都发挥过作用,特别是国家意志导致了中国期货市场强制性变迁的发展路径。主流经济学排除了政府意志在市场形成中的作用,无法解释中国期货市场形成和发展。其次,规范和发展是今后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两大主题,制度建设是中国期货市场发展和规范的关键。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构成和制度变迁的研究,无疑对于加强中国期货市场建设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实践中,期货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部分。期货市场功能的充分发挥依赖其市场机制的合理性,完善的期货市场机制,有助于中国培育一大批成熟的市场主体,有助于政府对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前瞻性预测和及时调控,有助于中国经济融入国际经济体系,并争取大宗商品的全球定价权。
因此,研究中国期货市场制度问题具有基础性的理论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1.基本思路
本文首先采用系统性规范性研究框架,通过与美国期货市场、香港期货市场的产生与发展进行比较制度分析,指出中国期货市场存在的种种制度性缺陷,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中国期货市场发展对策。
2.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了以下分析方法:(l)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范式;这是最基本的、贯穿本文整体的分析方法。(2)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将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范式与中国转轨经济结合,对中国的经济现实进行解释。 (3)比较研究与归纳法相结合。将中国、美国期货市场发展进行对比,总结出中国期货市场制度创新的新方案。
3.本文的创新之处
在充分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试图在以下方面进行创新:以比较制度分析的视角,从制度环境、制度变迁的需求与供给、制度变迁的方式、制度成本-收益、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非正式制度因素、基于博弈论的演化风险等多角度详细分析我国期货市场的制度性缺陷,从理论上寻找中国期货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在制度层面针对期货市场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二、中外期货市场机制的比较
诺思认为,制度环境是一个社会最基础的制度规则,是决定制度安排的基础制度。一个制度的产生离不开它所处的制度环境,也可认为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是内生于该国的经济政治环境,而不是外生于该国的经济政治环境,因此作为金融体系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部分,期货管理体系必然也带着这一特征。
(一)中外期货市场制度的比较
1.宏观经济状况的比较
在开办期货交易时,中国内地与美国、香港存在较大的差异,美国、香港比内地的条件更成熟。主要表现在:首先,宏观经济环境存在较大差异。美国和我国香港都处于自由市场经济时期,市场条件包括私人企业制度、统一的大市场、市场价格机制。没有私人企业制度,制度创新过程就会缺乏强烈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创新主体;没有统一的大市场和市场价格机制,一方面,价格信号失真,另一方面期货价格无法正常形成,其结果是期货市场的功能无法正常发挥;19世纪中期的美国经济和20世纪70年代的香港经济的市场化程度都已经很高。而20世纪80年代末期的中国总体上仍然处于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状态,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初期,期货市场具有“新兴”和“转轨”双重特征;其次,农业发展和交通发达程度等开办基础存在较大差异。虽然中国内地和美国一样首先推出的都是农产品期货,但是开办条件不同直接导致后来不同的发展模式。美国农业的商品化程度、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农业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主要农产品产量水平都大大高于中国开展期货交易时的水平,粮食运营条件也比中国更加优越。香港地区首先推出的是工业产品,这与70年代的香港作为亚洲贸易转运港和制造业发达的现货大环境是紧密相连的。
2.微观产权基础的比较
美国和香港期货市场制度创新的环境都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时的私人企业制度确保谷物商和财团是独立产权主体,在激烈的现货竞争中,存在规避价格风险以寻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要求。在美国和香港模式中,其企业是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存在。即企业无论是私人业主制的私有产权,还是公司制的法人产权制均为产权明晰的交易主体,其在现货交易中才可能有规避价格风险的需求,才能成为期货市场的直接需求者一一套期保值者。这样,确保期货市场拥有众多参与者。
在试点当初,我国内地多数国企仍为国营体制,且国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制度改革尚未推开,国企为政府的附属物,产权不明晰,使其在现货交易中既无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要求,也无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益的内在动力,所以当时许多大中型国企不能成为期货市场真正的套期保值者,更不可能主动成为制度创新的供给者。因当时国企在总数及规模上均占我国企业总数的大头,国企不能成为套期保值者,我们可以认为我国当时是在缺乏期货市场运行的重要主体一一套期保值者的条件下进行制度创新的,基本的期货理论表明:期货市场重要的运行主体是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足够的套期保值交易是期货市场顺利运行的保证,如套期保值交易不足,投机交易规模过大,期货市场就会混乱无序,产生泡沫经济。
(二)制度变迁需求与供给的比较
需求供给分析不仅是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分析工具,也是制度分析的主要工具。当制度变迁的需求因为相对产品和要素价格、宪法秩序、技术和市场规模等因素的变化而出现时,制度设计的成本、现有知识的积累、实施新安排的预期成本、宪法秩序、现存制度安排、非正式制度等影响供给的诸多因素对制度变迁起重要作用。
1.需求比较
在美国和香港模式中,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和技术进步,出现制度不均衡的因素,制度不均衡诱发了制度变迁。农产品期货市场上,小麦价格季节性的巨大波动,使深受其害的市场交易主体一一谷物商和农民意识到“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香港财团也同样地在经营活动中深受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所害,开始寻找规避价格风险的方法,萌发了制度创新的需求。美国期货市场制度创新供给者一一谷物商正是迫于自身现货交易风险的规避才实施创新,交易所是作为盈利性的会员组织成立,宗旨是提供交易服务。香港期货市场创新供给者是香港政府,香港的期货市场是在借鉴原发型期货市场如美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先立法、后建市”的思路创立,香港期货市场是迫于制度需求者的强烈要求应运而生的。
在我国内地模式中,市场制度创新的需求者是政府,主要是中央政府;期货市场制度创新的供给者也是政府,确切地讲是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制度创新的需求者逐步由政府转向投资者,但到目前为止,制度创新的需求者仍然是政府,政府替代厂商成为期货市场制度创新的主体,使期货市场的制度安排成为了一种可资厂商利用的“公共服务措施”.中国期货市场是在既无法规又无条例的情况下,首先从部门和地方开始并用行政审批的办法搞起来的。郑州市场制度供给者是政府机构,而不是最基本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一一农户和厂商。政府之所以要进行制度创新,其目标在于希望通过期货市场的制度安排来回避粮食价格大起大落的风险。政府目标同时就构成了政府偏好,直接关系到后来期货市场具体制度安排。
2.供给比较
在美国模式中,谷物商和农户形成了制度变迁的行动集团,建立了制度创新的组织一一商业协会,由此推动着制度创新。行动集团在制度创新过程中进行了“菜单选择”,先从谷物现货市场逐步诱生出谷物的远期合约市场,并沿此轨迹,最终发展成期货市场。在美国期货市场创新过程中,当时谷物交易市场上的所有行为主体都是与改变制度有直接利益的个人,他们共同发动、参与和实施了这场制度变迁,是美国期货市场变迁的供给者。而在香港模式中,香港政府作为制度创新的供给主体在当地财团的推动下统一主导制度创新,在期货市场运行之前就先立法,推出两个在后来看来有些“过细”的《条例》,提供充分的法律供给。
在美国期货市场发展过程中,拥有独立产权的企业以会员身份创立交易所,提供交易制度服务,提供自律管理,随后政府则供给期货法律规范及外部监管,提供他律,而香港期货市场则是在外部的他律规范下提供内部的自律,最终目的确保交易所真正成为提供交易服务的非盈利性组织,切实维护“三公”原则,这是交易所规范运作,发挥基本功能的组织基础。
我国模式说明,与美国和香港模式不同,政府作为制度创新的唯一的需求者和供给者,且供给行为不规范。
(1)未及时提供期货法律规范。从试点到目前为止十多年时间里尚未颁布统一的《期货交易法》等最基本的期货法律法规,因缺乏期货交易的基本法律规范的有效供给,使我国期货市场一开始便无规可循,交易所盲目设立也顺理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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