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民主与制度改革探讨如下文
民主一词来源于古希腊,原意是“人民的权力”或“人民进行统治”。在人类历史上,不同的学者往往赋予民主不同的含义,阐发各自的政治理想,其中最有影响的是“古典民主理论”,该理论认为民主是按照人民的意志进行的政治统治。这一思想发源于古希腊,后经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的阐述,被广泛传播和接受。洛克认为民主就是人民的统治,他根据社会契约理论,提出人民的统治是通过人民对于政府组成,政府权力行使的同意来实现的,而人民的同意是根据多数决定规定规则进行的。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进一步发展规律了洛克的理论,认为人民的同意是在人民共同同意的基础上形成的。据此,他提出人民主权原则,认为民主的本质人民主权的实现。在现代西方国家,认为“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的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是较为普遍的观点。马克思认为,民主在本质上就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民主意味着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
民主并不是什么抽象符号,而是具有一些经验可检验的特征,尤其是在百忙之中20世纪世界政治发展规律过程中。人们通常认为民主至少具有三大经验特征:一,定期举行公共权力机构首脑的选举,其结果可事实性(而不是表面上)改变政策及其制订者;二,采用普选方式,即公民一人一票进行的直接选举;三,保障对选举过程具有实质意义的公民自由政治权利。这三者缺一不可。先说第一点,统治者是否遵循了人民的意志,不在于其口头上的宣示;而在于制度是否允许人民通过真正的定期的选举来表达自已的意志。而且,真正的选举必须是有竞争者的选举,是不同观点问竞争,从而使的结果能够改变政策及其制订者。再说地二点,一个国家如果出于道德或其他的理由而否定了相当数量的公民参与选举的权利,比如不允许少数民族和妇女参与选举,就算不上政治民主制度。第三点则是民主制度区别于简单的多数统治制度之处。因为后者只是在一切政治问题上由多数人的选票,或由得到多数选票支持的官员来决定。但少数人的权利有可能在这种滥用的多数选票中遭到侵犯。因而宪政主义的历史发展提出了保护少数人权利的问题,宪法和法律必须防止一个社会以多数人的名义随意干涉和侵害个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在像个人信仰,言论自由和选择生活方式等方面,真正的民主制度设定了不予多数决定的界限。
十七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其实已经看到了民主的制度保障的根本问题。也就是说,没有法治的民主是缺少制度基础的空中楼阁;反过来,法治的真正体制基础是民主,很难设想一个专制的政治体制之上可以建立法治。尽管法治和民主不是一回事,但法治中的立法民主即说明了两者的精密联系。如果不是由人民或其代表在自由表达意愿的基础上提出并通过立法,法律本身的民意基础便很成问题,最好的结局也不过是开明君主的专制,而更坏的结局则可能是少数寡头以法律名义进行的残暴统治。因此,法治与民主息息相关。当然就基本含义而言,法治说的是一个社会的统治手段和最高权威是一整套法律制度,而民主说的是其政治的最终决定方式在多数而非少数。
西方的功利主义者曾经从功利角度论证了民主制度的重要性。这在制度保障方面仍然有其价值。但也存在一些弱点,主要是诸如个人权利,平等和公平并不总是依赖于功利和效率的论证,因为这些构成了支持民主的独立论据。因此,把权力交给人民的最重要依据乃在于,政府公权力不应是少数个人或集团的私产,它在本质上属于人民全体,而不能属于任何个人,家族宗法体制,因而由人民拥有权力实行自我治理乃是题中应有之义。公民在政治权力面前是平等的,而且从心理上来说,当公民觉得自己的确参与了政治决策的过程时,他才有主人的感觉,对于社会的责任心和心理上的满足程度也最大。即使是著名的功利主义者密尔从结果论及民主时也并不完全诉诸功利的考量,而是强调公民个人参与民主的过程可发展其智慧和道德能力,而在其他政府形式中,公民或被统治者总是被动和惰性的。他强调,君主制度鼓励人们理解问题,发展并表达其观点,通过政治参与来满足其欲求。而在专制制度下,公民是精英统治者的被动接受者。因此密尔坚持认为,那些看重个人发展的人必定重视最能促进这种发展的政府形式,这就是民主。 “对一种民主制来说,多数原则是很重要的,而大多数人如果不能接近消息的来源,如果只能读到官方的解释,如果在课堂,讲台和无线电广播中只能听到一种声音。总之,如果一切批判性的反对意见都被打上叛逆的烙印而为异端的审判,为集中营的思想发行和行刑队所根源的话。他们的表示同意就是不自由的。当个人的心灵被有意地束缚于愚昧无知的时候,就同他的双手被绳索捆绑的时候一样,没有行动的自由。”民主对于人性的自由发展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因而发展民主的生活方式同样是民主的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民主制度是实现和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的制度安排。民主制度作为国家的制度形式,在本体意义上,必须实现人民对国家权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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