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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民主转型时代选举改革的理论

2017-06-14 14:42:00

负责——这些选民的社会经济利益和身份正经历一个不稳定的毁灭和重建过程。

即使在相对稳定的选举环境中,行动也会因为一些偶然事件而导致不同的结果;或者,个人有可能不知道自己的行动给分配造成的结果。政治参与者有时不得不在缺少明确利益的情况下采取行动。人们在确定自己的利益需要什么时,往往是根据一些变化不定的理由。例如,如果赢得下一次选举有可能不符合他们的中长期利益,那么,在界定“自身利益”时应以哪一种利益为主?可见,像Colomer那样假定“参与选择选举制度的政治参与者十分了解不同规则的诱因(incentives)和可能的结果”,是有悖于现实的。⑦

其次,“理性选择理论”作为一种简化的设计不无用处,却不足以对选举设计和改革做出富有成果的解释,往往导致片面的分析。而且,这种分析很容易因为有选择地歪曲事实使其符合理论。这种方法忽略了太多的因素,严重简化了人类行为的复杂动机或Elster所说的“建立规则的心理学”(the Psychology ofrule making )。它的另一个弊端是,当发现经验数据与模型不符时对理论进行事后调整,对于同它竞争的理论不予理睬。“利益”的概念时有被延伸,把政治行动者的选举收获之外的许多考虑都纳入它的名下,结果是所有的动机都变成了同样的理性。明乎此,宣称政治参与者的“自利”决定他们对选举规则的选择,仿佛是一种可以解释一切可能的结果的战略分析。只是,这种事后孔明的理论,其实什么都没有解释。

面对这些批评,我们首先要把“理性选择理论”的假设作为应予检验的临时性假设。而且还要随时准备承认,这种理论并没有解释所有的行为,因为世界上还存在着非“自利”的动机和行为。在我们看来,“理性选择理论”仅仅是一项试验,旨在发现假如人们是理性的时候他们将如何采取行动,以及他们的行为方式是否符合他们是理性人的假设。如他们对选举规则的选取始终令人费解,那么我们一定要勇于承认这种假设不适用于此。此外,假如“理性选择论”排斥各种规范、理念、意识形态偏好以及习俗或文化因素,那么它显然也是不正确的。

在现实世界中,人类行为并非总是“自私自利”的。对于行动者的真实动机到底是什么,很难直接给出回答。所以我们必须把眼光超越“自利行为”的假设,在历史分析的基础上思考文化传统、惯性因素、外来或历史模式的影响、民主政治的规范信念、有关选举原则的理想主义、计算失误以及纯粹的偶然事件等等因素各自发挥的作用。我们将在下一节说明,制度的理念如何对一般政治和具体的选举工程产生影响。

四、制度的理念基础与制度变革

“理念论”(ideational approach )是个概括性的观点,用来表示一种有关制度建设的立场,它强调道德价值、规范和集体利益的重要性,不把党派利益作为制度选择的指南。人们确实有时会根据各种经验、教条、意识形态和“半生不熟的”的理论采取行动,它们可能是来自某些历史的或外来的制度模式。近年来,对于“理性选择论”的不满,使重视“理念”的研究方法得以复兴,它被用来补充甚至取代主流的方法。⑧搞清楚“理念”如何发展,以及它对行动者的偏好有何影响,有助取代利益为本的理性假设这个黑匣子的不二法门。

但是,“理念”的重要性何在呢?说它总是很重要,会引起一些复杂的感觉。⑨一方面,对于这个概念以及它对制度发挥的影响,理论阐述一向就很贫乏。对“理念”的作用只有一些含糊的、描述性的或假设性的说明。另一方面,一些“理念论”者往往更关心的是“正确的”理念得到采纳,而不是“理念”本身对制度发展能够产生的政治影响。但对于本文的研究来说,所有这些分析都是有益的。这些讨论给一种为理解理念对制度改革的作用和意义的“理念论”提供了基础。

首先,“理念”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为行动者提供了一张航线图。假如一些理念与某些言之成理的原则性信念一起传播,并且反映着一种有的放矢的政治行动观,它们对行动者的选择产生独立影响的潜力就会得到加强。因此,“理念”可以给政治行动者采取的特定行动提供充足的理由,从而沿着十分明确的方向推动政治决策。

第二,人们普遍承认,“规范”总是在政治决策中发挥一定作用,但却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的解释。关键在于搞清楚规范如何形成行动者的价值和偏好、从而塑造其行为的过程。实际上,行动者可以只字不提自己的利益,只用某种正义或公平意识去解释自己的决定(道德化解释)。

第三,“理念”发挥着聚焦的作用,它使行动者能够对形势形成明确的看法,从而对结果具有一定控制力,这是因为行动者如何去界定问题本身便决定着解决方案的性质。在任何政治环境中,政治领袖和其它参与者都有必要说明和表述他们对问题的诊断,并使大众相信某种制度或政策建议能够用于解决紧迫的问题,是一种可以接受的方案。行动者如果事先缺少可以用来阐明形势的理念,他也不可能以任何有意义的方式采取行动。在政体转型同时出现的不确定性的环境中,就更是如此。由此可见,行动者用来提供稳定感、使有目的的行为成为可能的一套理念,对决定新的制度形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四,“理念”的重要性还在于它确实能够改变行动者对“自身利益”的看法。这两套概念虽然可以分而论之,但它们并非互不相干的东西。其实,“利益”的表达需要以“理念”为媒介。因此,强迫我们在它们之间采取非此即彼的立场是错误的。如果行动者能够根据一些“理念”去界定他们的“利益”,那么他们对制度或政策的选取也是由“理念”所致。

总之,对于解释选举制度的选择,着眼于理念的方法较之以利益为基础的方法更为先进。政治制度是有形的理念,它们是一些根据有关人们对环境的解释去组织事物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度显然有着理念的基础。如此一来,制度变革本身就变成了对现有制度的理念基础挑战。

但是,制度的设计与演变不可能完全用“理念”本身的存在加以解释。在经历民主化转型的国家,可供利用的“理念”实在是五花八门,所以选举制度的选择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各种改革的理念互争高下的情形并不罕见。同样,由于政治行动者各持己见,政治光谱中的价值观也是形形色色。如果不只一种理念影响着政治行动者,为他们提供辩论有关最佳行动方式的立足点,那么这种理念之争就会成为讨论各种选举制度之优劣的典型特征。正如Norris所说,在有关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的选举制度孰优孰劣的辩论背后,有着“无法解决的价值冲突”。⑩赞成一方的人和赞成另一方的人,对代议制民主的看法大相径庭。

按照传统的智慧,在公平代表和政治稳定之间存在着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有人想要政治稳定的话,他就得选择多数决的代表制,假如更看重公平代表,他就得选择比例代表制。比例代表制有利于议会中出现更多的政党和观点,因为没有哪个政党能在议会中赢得绝对多数的席位,所以通常需要组成联合政府。相反,多数决的代表制较容易把组织政府的责任委托给一个在议会中获得简单多数议席的政党。

寻求“最好的”制度,是各种制度设计之优劣的讨论中的一种常见的毛病。例如Lijphart十分相信,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all things being equal),把议会制政府同一种温和的比例代表制结合起来将有利于政治稳定,因此从长远看能够增加巩固民主制度的可能性。(11)还有人从规范的角度主张,政治稳定或民主制度的前提是找出公平反映民意的方法。如果制度安排的公平性和稳定性是相互关联的,那么关心政治稳定的人也会同时关心公平的理念。然而并非人人都相信这一点。在Blau看来,目前并不存在完美的理论解释为何我们应当按照比例代表制分配议会席位。(12)他以英国为例表明,“公平”的概念不可能成为选择比例代表制的标准,因为它的含义是见仁见智的。

放诸四海皆准的民主制度并不存在;民主政治可以用多种方法组织起来,但基本假设是,不同的制度安排所包含的诱因和遏制因素会产生不同的政治行为。制度研究的主要任务,是找出哪些在制度方面的设计对稳定和有效的政治体制最有利。例如,为了确保新生的政党体制顺利运作,提供制度方法的专家都赞成以下几点是重要的:防止两极分化和极端主义、维护少数人的代表权、鼓励向心的动力,以及确保政党不仅要对人民负责,而且能成立强而稳定的政府。学者主要关心的是那些能聚集社会利益、建立共识以及领导民主过程且甚少分裂的政党体制的发展,所以,建立健全的制度是必须的,尤是以达致不仅在政党竞争和合作之间,而且在代表性和管治能力之间一个健康的平衡。同样重要的,是游戏规则应该小心地修改,以适应和响应每一个国家的特殊环境。

1989年后东欧与前苏联共和国引进的选举,是由一党专政过渡到竞争性政党体制的一个重要部分。没有公开、自由、公平和定期的选举让人民通过不记名投票的方法决定哪一个(或哪些)政党有权管治国家,民主政府是无法想象的。此外,选举结果不仅显示个别政党的受欢迎程度,而且更表现出政党制度整体的发展。选举肯定是代议民主制必不可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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