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研究,近年来已出现了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但检阅有关文献,我们不无遗憾地发现:国内学界对地方政府创新的动因缺乏深入的研究,以下就是为您提供的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动因。
尽管陈天祥曾撰文分析了中国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动因 ,但其分析的框架基本上照搬了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的有关理论,而未能综合分析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动因构成。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更进一步的研究和思考。
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基本涵义与动因构成
要准确认识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涵义,必须对两个相关的概念——地方政府和制度创新——有完整的认识。关于地方政府的涵义,学术界的观点颇不一致。例如《, 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是这样解释地方政府的:“地方政府一般可以认为是公众的政府,它有权决定和管理一个较小地区内的公众政治,它是地区政府或中央政府的一个分支机构。”
《美国百科全书》则认为:“地方政府,在单一制国家,是中央政府的分支机构;在联邦制国家,是成员政府的分支机构。”对地方政府的解释除了以上不同观点外,还有两种不同的解释,即广义的解释和狭义的解释。广义的解释认为,地方政府即地方国家机关;狭义的解释则认为,地方政府就是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不包括地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我们认为,“地方政府”概念应该包含这样几层含义: (1) 与各级地方政府相对应的是国家为进行行政管理而划分的各级区域或地方; (2) 地方政府包括了除中央政府以外的各级政府; (3) 地方政府是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它同中央政府的区别是基于国家行政系统中的地位、职责、权限的不同而管辖范围不同。
关于制度创新,在制度学派的文献中,它通常被视为制度变迁、制度发展的同义语,用以表达“制度创立、变更及随着时间变化”的动态过程。林毅夫就特别说明了这种“制度创新”与“制度变迁”的一致性。他认为现有制度的修正同时也是一种创新活动,新制度的采纳也必须随着旧制度的变化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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