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与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在古希腊的雅典和古罗马的城邦时期,出现了“市民”的概念,“市民”也叫“公民”,以下就是由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的简析公民文化与社会和谐。
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公民概念,“是一个直接与国家相连并被认为是政治民主的一个关键指标。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曾明确指出:“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现代世界第一次使理念的一切规定各得其所;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人性的混合体来说,它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但是,特殊的人在本质上是同另一些这种特殊性相关的,所以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这一普遍性的形式是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原则。”
马克思从物质生产实践出发,扬弃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念,唯物而科学地揭示了公民社会的本质。“市民社会并非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生产和交换或从根本上说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引起社会利益的分化,私人利益因此产生,并形成群体利益,最典型的群体利益就是阶级利益,政治国家在阶级利益分化的过程中产生,市民社会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分离和对立的过程中产生了。“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从生产和交换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现代的市民社会是彻底实现了的个人主义原则,个人的生存是最终的目的。“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个人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共同出发点和最终目的。这种人的目的性在市民社会体现为人权,在政治国家则体现为公民权。所谓人权即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个人权利(如自由、平等、人身安全、财产等);所谓公民权则是指作为政治国家成员的个人权利即参与政治共同体的权利。人权和公民权正是人的目的性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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