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种争论并非2000年大选才出现。历史上美国一直有人认为「选举人」制度不合理,呼吁废除,而改采全国按人头计票制度。在一份关于联邦选举制度改革的报告里,兰迪•皮尔斯(Randy Pierce)说,依照国会研究人员的统计,截至 2000年12月共有1028份建议修改选举团制度的国会议案,几乎占了修宪提案的1/10,而最早的提案还可以追溯到第一届国会。二战结束后,关于修改选举团制度的两次宪法修正决议在表决中,都因议会另一院的反对才没通过。 以200年计算,等于平均每年就有近5次,但为什么都没有通过?如果说,制宪先贤们选择选举团制度时有自然因素的考虑,当时美国民众大多分散在偏僻乡村,相互之间联系较少,也没有近代发达的交通和传媒工具,使得总统直选可能只会选举本州所熟知的人或受到别有用心的人的驱使,民众直接参与民主可能是不方便也不适宜的。那么在后来的1000多次提议中,为什么都没有能够废除或修改呢?
四、选举团制度的宪政精神:自由民主而非纯粹民主
对朴素的民主主义者而言,“一人一票”、“全民普选”也许是民主最直观的表现了。可是,在美国的国父们看来,情况并非如此。大多数美国民主宪政制度的奠基者们,与其说是谨慎的民主主义者,不如说是积极的自由主义者。在他们的视界里,民主几近于“多数人的暴政”,是群氓之治,而自由所代表的财产、安全与追求幸福的权利远高于民主的价值。麦迪逊专门指出了民主政体的危害:
“一种纯粹的民主政体----这里我指的是由少数公民亲自组织和管理政府的社会----,不能制止派别斗争的危害。……联络和结合是政府行使本身的产物;没有任何东西可以阻止牺牲弱小党派或可憎的个人的动机。因此,这种民主政体就成了动乱和争论的图景,同个人安全和财产权是不相容的,往往由于暴亡而夭折。”[6]
接着,他分析了民主政体和共和政体的区别,第一,后者的政府委托给由其与公民选举出来的少数公民;第二,后者所能管辖的公民人数较多,国土范围也较大。麦迪逊所谓的共和政体指“采取代议制的政体”,他认为共和政体里“由人民代表发出的公众呼声,要比人民自己为此集会和亲自提出意见更能符合公共利益”。[7]这样一种判断,并非仅仅是立宪精英们闭门思索而对民众治理能力的轻视,而有更深层次的保护少数人权利和自由的考虑。著名的第51篇里有着这样的表述:“在共和国里极其重要的是,不仅要保护社会防止统治者的压迫,而且要保护一部分社会反对另一部分的不公”,“如果多数人有一种共同利益联合起来,少数人的权利就没有保障”。[8]在这种意义上,纯粹的民主既无法制止民众的狂热和激情,也无法阻止少数人别有用心的歪曲和鼓动,那么,少数人的权利必然得不到尊重和保护,这样的民主政府离暴政和混乱也不远了。没有了少数人的权利,也就没有了社会的自由,这样的民主即使再为纯粹,又有多大意义呢?
事实上,现代西方的民主一开始并不是根据民主原则建立的,而是自由主义发展的结果。西方民主的核心是个人自由,是对个人生命、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这一点,在《自由大宪章》、《人权宣言》、《独立宣言》以及美国1787年宪法里都有深刻的体现。但是,民主本身并不必然包含着自由,甚至单纯的民主只会伤害自由。一个民主选举出来的政府,如果缺乏良好的限制,只会有更好的名义和借口来侵犯公民的权利,反倒推行专制,因此,“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这就是宪政共和。宪政就意味着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制衡和对公民权利的严格保护,共和除了要求是代议制政府外,更多强调对社会多元文化、不同群体尤其是对少数人和弱势群体的保护。在自由的保护上,宪政共和比民主也就具有更高的价值。因此,我们在追求民主的时候,绝对不能把民主量化,如果仅仅追求民主的“少数服从多数”或者民主的纯粹程度,而忽视了自由的保护和宪政的巩固,那么就不能不是舍本逐末、买椟还珠了。
选举团制度的设计初衷正是保护小州、包办少数人的利益。它是宪政分权的结果,是基于对权力的不信任和对人的野心的不信任。在制宪代表们辩论之时,就要求用权力对抗权力,因此反对由国会选举行政官,同样也反对由州长选出全国的行政官;另一方面,由于担心民众大多数的暴政而侵犯了少数人的权利,而反对采用人民直选的办法。麦迪逊说,“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9]所以,宪法里既规定了联邦与州的分权,还规定了联邦政府里立法、行政、司法三者之间的分权,他据此认为双重分权是给公民的权利提供了“双重保险”。美国的国父们非常担心失去制衡的权力,他们相信选举是控制政府的首要手段,同时还明白纯粹民主制――那种失去制衡的民意――也会像专制一样给自由造成危险。选举团制度的优点就在于,它一方面具有了民主的功能,另一方面又实现了对民意的控制,不仅能照顾到大多数人的利益,更体现了对少数的尊重和关心。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美国的选举团制度被直接选举制取代了,情景会是什么样呢?总统大选时,阿拉斯加、特拉华、蒙大华等小州就别想见到候选人的身影了,因为一个加州或者纽约州的选票数足够十个这样的小州了。小州的利益和呼声必然得不到重视,而总统候选人只需取悦于大州即可。同样,实行了一人一票,那么参议院的每州两名参议员也要修改,甚至参议院作为各州利益的平等代表也需要废除。大小州的矛盾涌现,联邦主义遭到破坏,这样一来,不仅是小州利益受损,大州亦不得安宁,统一的美国未必不会步入印度、俄罗斯等国种族冲突、地区分裂的后尘。
相反,在选举团制度下,不仅保障了小州的平等和利益,对少数裔群体和职业性团体也大有益处。他们只需要把自己的选票在一州内集中投给一个有利于本群体利益的人,若运用得当,就会成为“关键的少数”,而决定一州的选举局面。例如,华裔科学家田长霖等人倡议,亚裔应当集中至少80%的票源投给一个关心亚裔美国人的总统候选人,成为“关键的少数”。这也就是“80/20促进会”的由来。在2004年的李文和事件中,美国政府匆忙释放李文和就与需要讨好亚裔选民有关。
总体说来,美国不仅是一个民主的国家,同时更是一个宪政、共和的国家,它并非要求简单的大多数,而更强调尊重少数人的自由和权利。宪政、共和与民主的价值综合和协调运行共同捍卫了美国人民的自由和财富。这样,即使2000年的大选出现了波折,美国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生活依然有条不紊、充满活力。这一点,未尝不归根于美国立国者们对自由民主而非纯粹民主的睿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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