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901年清政府下诏委派沈家本、伍廷芳“参酌各国法律”进行修律活动。至1911年前修订法律馆共翻译外国著名法典与法学著作约90种,制定或修订了《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等10多部主要法典和法典草案,同时还创办了一批法律学术团体和法律刊物,建立了多个法律教育机构如京师法律学堂等。(5)中华民国时期(1912年1月至1949年1月),全面借鉴了西方成文法,制定了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诉讼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法律。(6)新中国成立至今是中国移植外国法的第六个阶段。其中曾彻底废除“国民党政府的伪法统”,大规模学习、移植苏联法。“文革”之后,中国政府提出改革开放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主张,从而进入到一个移植外国法的新阶段。[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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