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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学家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与客观诚信和主观诚信的聚合

2017-06-20 17:37:00

精品学习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罗马法学家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与客观诚信和主观诚信的聚合”,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一、主观诚信概念产生之谜

众所周知,诚信原则是罗马人创造的[1]。其拉丁语形式是bona fides,直译是“好人之信”。它分为客观诚信和主观诚信两个方面。前者是顾及相对人利益的行为,后者是不想损害相对人利益的内心状态。客观诚信的概念以生活拉丁语为材料加工而来,普劳图斯(公元前254年一公元前184年)留存的21个剧本中有7处使用了bona fide一词,都是为保全自己的名节良好行事的意思。但主观诚信的法律术语在生活拉丁语中并无对应物,因此,它是由何人在何时创造出来的,成为一个学界关注的问题。我在2002年出版的《诚实信用原则研究》一书中曾说:“它完全是法学家们在书斋里为了完善取得时效制度而创造出来的,正犹如有限公司制度是德国法学家在书斋里创造出来的”。但我当时确实不能考证出主观诚信概念的作者和产生时代。如今,资料日多,研究趋向深入,我能进行这种考据了。我在《罗马法中主观诚信的产生、扩张及意义》一文[2]中,把主观诚信产生的时间大致确定在公元前150年(《阿梯钮斯法》颁布的大概时间),把精致地使用这一概念的法学家定为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这是一个很好的线索,如果我们了解清楚了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这个人及其时代,我们就有可能获得关于罗马人的诚信观念的经济基础、宗教基础和哲学基础的信息。

二、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其人

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于约公元前140年出生于一个法学世家,身世显贵,是大祭司普布流斯·穆丘斯·谢沃拉的儿子,西塞罗的法学老师。于公元前106年任保民官;公元前109年任财务官;公元前98年任裁判官(惜乎不知他担任的是内事还是外事裁判官);公元前95年担任执政官,在职期间,与其同僚李其钮斯·格拉苏斯提议颁布了《关于驱逐假市民的李其钮斯和穆丘斯法》(Lex Licinia Mucia de civibusredigundis),该法废除了拉丁人的迁居权,并设立了一个刑事法庭惩处以罗马市民自居的外邦人,引发了同盟者战争。公元前94年,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担任亚细亚行省总督,在那里采取了一些措施打击包税人的残暴行为,受到当地居民的欢迎。公元前89年,任大祭司,公元前82年在骚乱中被马略的支持者裁判官Lu-cius Damasippus杀害于维斯塔神庙的入口[3]。

昆图斯·穆丘斯·谢沃拉除了上面的政治家角色外,还承担律师的角色。西塞罗提到他担任过P. Rutilius Rufus案件的辩护人,并在著名的库流斯案件中担任库流斯的妻子的代理人{1}175。两次出庭都以失败告终。

同时他还担任教师和著作家的角色。就前者而言,他是时年18岁的西塞罗的法学教师。就后者而言,他著有《市民法》18卷、《定义集》( Horon)单卷本等著作。前者是下文要讲到的谢沃拉体系的负载者。就后者而言,B. Schmid-lin认为它受斯多亚哲学家(Chrysippus,公元前280-公元前206年)的《Horoi》一书的影响很大,可能是按斯多亚派的命题逻辑或断言逻辑写的,而不是按定义逻辑写的{2}251。该书被D.50,17,73收录的5个片段可证明这个推论。例如其头段这样说:遗产跟着监护走,涉及女性继承人的情形除外{3}961。此语恐怕难以被理解为一个定义,而应理解为一个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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