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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一)两起涉及车损险中致害第三方不明的案例
案例一:[1]李先生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新车,随即与保险公司签订了《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的保险合同,为该车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含车损险的不计免赔率条款,以下简称“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条款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在保险期间内,李先生驾驶该新车上路时突然起火,造成车辆被烧毁,产生路面损失赔偿费用、牵引费和清障费等。事后公安机关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起火原因排除因汽车撞击起火,但不排除右后轮被棉絮缠绕后发生摩擦而引发火灾。
因车辆被烧毁,李先生将车辆作报废处理,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仅按照车价的70%赔偿李先生21万元。2010年11月,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剩余30%的车辆损失保险金,以及事故车辆牵引费用、清障费、事故车辆致路面损失赔偿费用。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车辆不属自燃,起火原因无法确定为因第三者的侵权行为所致,该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30%的绝对免赔率的情形,故车辆损失保险金应按照折旧车价的70%计算。[2]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余款的请求。
案例二:[3]2008年3月25日,樊先生下班后将车停在住宅小区内。晚11时左右,车辆突然起火燃烧,小区保安发现后立即进行施救,但车辆还是被完全烧毁。樊先生即刻向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后经消防部门现场鉴定:该起火灾由外来火种引起,并在火灾现场发现一次性打火机零件残骸。樊先生持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以及相关材料申请保险公司理赔。经多次勘察后,保险公司将受损车辆定损为5万元。之后,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者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的规定,扣减了30%的保险金额,双方为此涉讼。保险公司根据消防部门的鉴定结论认为火灾的发生存在第三方责任人,在无法找到该责任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仅应赔付70%的保险金。
在上述案例中,车主虽然均已投保了车损险,却依然需要自行承担30%的损失率,该30%的免赔率究竟从何而来?保险公司如此理赔以及法院支持如此理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被保险人投保车损险的合理期待是否得到了满足?保险的作用又将如何体现?诸如此类的问题均有专门探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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