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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侵权法发展的新趋向

2017-06-20 17:35:00

要其作为来避免此等损害的情形下,积极地介入。只有当有重大情况阻止他的介入或介入将使他自己或与他关系密切的人暴露在危险之中时,他才能免于承担介入的义务。[23]

就英美法系而言,普通法对特别作为义务的承认是很有限的。普通法不鼓励干涉他人的事务,即使是为了救助此人摆脱迫在眉睫的死亡危险。[24]但这只是一般原则,它亦存在某些例外,而且这种例外正呈现扩大的趋势。英美法主要是通过这一途径来肯定积极的救助义务的。作为一般原则的例外情形有:其一,被告与原告有特殊关系,如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产生的义务等;其二,被告对危险的发生负有部分责任;其三,被告已自愿实施行为去救助原告;其四,在由第三人而非是险情导致这一危险的案件中,即使受害人和潜在的救助人完全是陌生人,即使该潜在的救助人既没有制造这一危险也没有承担救助义务,只要该潜在救助人和危险制造者之间有一定关系,则该潜在救助人就有救助义务。正如前文已列举的,美国法律协会整编的侵权法第二次重述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2、救助义务产生的根据

(1)哲学观的转变。笔者认为从无作为义务到一定的作为义务转变的关键是利他主义哲学的兴起。哲学是所有学科的基础,也是人们思想观念的基石。哲学基础的改变将对社会文化、社会制度产生极大的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存性的增强、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的凸现和人类团结意识的崛起,哲学观念从绝对的个人主义发展到相对的利他主义,相对的利他主义哲学强调一种互利性,自己活,也要让别人活,基于人与人的相互依存和连带关系,他人生活质量和生命安全性的提高也将裨益于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个人在社会中的行为不能仅拘泥于消极不作为,而应包括积极的作为,个人不能仅关注自己的利益,而应兼顾他人的利益,合理注意社会其他成员的重大利益。社会哲学观念的转变为法学倡导救助义务、法律完善不作为侵权责任,提供了思想理论的先导。

(2)社会契约论的支持。法律仅规定了国家负有阻止刑事犯罪的义务,洛克(Locke)的社会契约理论除了对此义务提供理论依据外,它也为将该义务转化为个人之间的义务并得到民事和刑事责任的保障提供了合理的根据。在社会契约理论中,人与人之间的救助关系是建立在更深层次和更为基础的关系——市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基础之上的。市民通过社会契约达成合意建立一个共同体,为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相互间形成一种制约关系。市民承担的最基本的公法义务是他们通过社会契约而相互负有的,一个人违背了此等义务,就违反了对共同达成契约的其他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在这种模式下,若一个人没有实施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他则同时违反了对国家和对受害人所承担的义务,所以他不仅应依刑法对国家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可被提起民事诉讼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25]可见,通过社会契约的理论打通了刑法规定与民法规定的管道,在刑法确立了见死不救罪的背景下,极有可能在侵权法中也规定不救助责任。

(3)从法律与道德、宗教的关系上讲,反对规定救助义务的学者会认为是否承担救助义务是个人的私事,是由个人的良心判断决定的,是属于道德的问题,道德问题与法律义务是不同的,它们应各司其职。其实,法律和道德是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人们的信仰、道德观念和对他人的期望都会影响法律的制定。道德根植于社会文化和宗教,它们也可能成为制定法律的基础或直接转化为法律。《圣经》中上帝在西奈山上给摩西的十条戒律,成为了摩西律法的基础,这就是一个古老的明证。[26]所以,人民所普遍认可的社会道德或宗教规范都可能上升为法律规定。反之,法律规定也会塑造我们的观念。1970年贺利??考夫曼(Hery Kaufman)做了一个实验,研究法律规定在塑造公众观念上的影响。在实验中,他询问实验对象对拒绝救助落水者的人的行为之评价,结果他发现在不作为被作为是非法的情形下,实验对象对不作为者的谴责比在他们被告知法律没有规定救助义务的情形下更为严厉。[27]所以,一个良好的法律可以增强人们的正义信念和道德责任感,从而净化社会风气。

(4)诚信原则的要求。普通的法律规范贯彻了经济人假说——最大化地追求自己利益的人、中人,往往体现了“毋害他人”的要求,而道德借助诚信的渠道进入法律,保持其原来的爱人如己的行为要求,体现了“爱你的邻人(爱你旁边的下一人)”的要求。两者的区别在于,在法律就当事人的义务保持沉默的情况下,前者意味的是消极义务,后者课加的是积极义务。[28]而且由于法律的普适性和稳定性,它追求的是一种一般的正义,而诚信考虑到了个案的因素,它赋予法官克服法律局限性的自由裁量权,推动了从追求法律的确定性而牺牲个别正义到容忍法律的灵活性而追求个别正义的转变。也就是说,诚信原则意味着在适当的情形下,课以自然人在不使自己或他人遭受巨大的难以弥补的损失的情况下,尽力救助身处险境的人,从而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友好互助的生活空间。所以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承认了诚信的背景下,救助义务可凭借诚信的运用在司法审判中发挥作用。

(5)救助义务的规定是人文主义的规定,彰显了法律对人的重视和关爱以及对人的生命等重大权利的保障。它体现为,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有选择地保护了较大、较重要的利益——受害人的生命或身体的完整,使其免于遭受巨大的无法挽回的伤害,充分尊重了人的存在价值和意义。救助义务的规定具有强烈的人文主义关怀的色彩,因应了社会发展对人的关爱日剧加强的趋势,是进步性的规定。

三、救助义务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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