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新发展如下文
当今世界日益开放。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深入发展,特别是人类进入21世纪后,国际经济交往在各个方面均已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全新的高度。放眼全球21世纪的国际贸易与航运界,与20世纪20年代《海牙规则》诞生时的情形相比,无论是在船货双方的力量对比方面,还是在国际货物运输方式方面,抑或国际贸易货物运输量方面,都发生了沧海桑田般的变化。而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的《汉堡规则》,目前共有34个缔约国,且这些国家基本上都是发展中国家,甚至大多是非洲的内陆国家。货物运输规则的不统一不仅给国际贸易带来诸多不便,影响了货物自由转让,也增加了交易成本,新的发展形势迫切要求国际社会尽快缔结新的、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正式委托国际海事委员会(CMI)着手公约的前期调研工作;1999-2001年,CMI成立运输法国际分委员会(ISC),先后召开6次专家小组会议完成“运输法框架文件”;2001年底,“运输法框架文件”被提交UNCI-TRAL;2002年4月-2008年4月UNCITRAL第三工作组分别在纽约和维也纳召开14届会议对“运输法草案”完成了三读。2008年7月3日,UNCITRAL通过该草案,提交联合国大会。经过第三工作组7年多的工作,历经多年反复酝酿与讨论,2008年岁末,一个崭新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吸引了全球海事界的目光—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第63届会议在维也纳召开通过了《联合国全程或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也称为《联合国统一运输法公约》或《联合国运输法公约》(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即《鹿特丹规则》。该公约最引人注目的地方就是提高了海运企业的赔偿责任限额,并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使港口营运商历史性地首次需要遵守国际海运强制性公约。新规则一旦获得生效,将会对船东、港口营运商等相关各方带来重大影响,并预示着调整国际货物运输国际立法结束“海牙时代”,开启一个新的“鹿特丹时代”。虽然现在新规则已获联合国大会通过,但任何一个国际公约特别是具有创新意义的国际公约,不可能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是完美无缺的,而新公约的通过也并未能让各方对该公约的争议得以平息下来。当然,新规则最终能否真正实现其统一国际海运货物立法之宏大目标,时间才是检验的标准。
《鹿特丹规则》最引人注目的地方就是提高了海运企业的赔偿责任限额,并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使港口营运商历史性地首次需要遵守国际海运强制性公约。新规则一旦获得生效,将会对船东、港口营运商等相关各方带来重大影响,并将预示着调整国际货物运输国际立法结束“海牙时代”,开启一个新的“鹿特丹时代”。虽然现在新规则已获联合国大会通过,但正所谓任何一个国际公约特别是具有创新意义的国际公约,不可能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完美无缺,新公约的通过也未能让各方对该公约的争议平息下来。当然,新规则最终能否真正实现其统一国际海运货物立法之宏大目标,时间才是检验的标准。
《鹿特丹规则》是一个现代的、先进的、统一的,包含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但又不限于港口到港口的货物运输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除了为门到门似的货物运输(即“海运+与其两端连接的内陆、内河或空运方式”,“或海运有关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提供法律支持以外,新公约还包含有很多革新性的特征,比如“允许电子货物运输记录”、“批量合同”、“权利转让”、“货物交付”(含无单放货)、“控制权”、“海运履约方”、“管辖权“与”仲裁”、“承运人责任”、“运输单证”以及一些其他的技术手段来弥补现行货物运输法律体制中的缺漏,而且还扩大了承运人对货物丢失损坏的责任限制范围。这些先进性、创新性的特点决定了其将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联合国大会决定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港举行签字仪式,开放供各成员国签署,并建议将公约命名为《鹿特丹规则》(下称《鹿特丹规则》“The RotterdamRules”)。
二、《鹿特丹规则》的基本内容与变革
(一)新公约体系庞大,内容丰富,范围广泛
《鹿特丹规则》共有18章96条,主要是围绕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及公约的加入与退出等作出一系列详细的规定,可以称得上是一部海运法典、教科书式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1.关于公约调整的地域范围的扩大(scope of the Con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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