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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销售生产的种子和经营销售的种子之区别

2017-06-20 17:35:00

浅谈销售生产的种子和经营销售的种子之区别

生产的种子,是生产销售的种子的工业生产资料。销售的种子,是生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资料。尽管销售生产的种子和经营销售的种子之间有着明确的区别,但在种子执法和种子司法实践中仍然经常发生将销售生产的种子和经营销售的种子相混淆的错误案件。作者利用一起实际案例,对销售生产的种子和经营销售的种子之区别予以简述,以期提高处理种子案件的执法水平和司法水平。

案例简介。

M某某系领取营业执照的某农贸经销处的业主,经营范围为农作物种子原包装销售。G系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公司,经营作物范围是玉米杂交种。Q某某是位大学教师。2012年,M向Q联系购买吉祥1号玉米杂交种子。G书面委托Q代销其生产的玉米杂交种吉祥1号的散种子。M对G书面委托Q代销的种子取样检验后,要求Q对该种子进行筛选以保证质量。Q即组织人员、租赁场地和设备将吉祥1号散种子筛选后交付M。M用自己购置的包装物、种子标签、以自己的名义将吉祥1号散种子包装成不再分装的玉米杂交种内单305的包装种子,销售给种子使用者。至案发时,已销售内单305包装种子231943.5斤,销售金额1409840元;未销售的87254.5斤,价值503080元。公诉机关以M和Q及其雇佣的7名人员违反《种子法》规定制售假种子为由诉讼法院,要求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追究其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判处M有期徒刑11年、Q有期徒刑8年、其他7人有期徒刑1至4年,并对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罚金若干万元。

一、生产的种子和销售的种子之含义。

生产的种子,是指种植、采收、晾晒或者烘干的种子。生产的种子因为未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所以不具有使用性能。生产的种子因为未进行包装、标识,所以不具有销售性能。生产的种子是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不是农业生产资料,不得直接销售给种子使用者。

销售的种子,是指对生产的种子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种子加工、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种子分级必须执行国家种用标准。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种子标签必须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销售的种子是农业生产资料,直接销售给种子使用者。

二、销售生产的种子和经营销售的种子之含义。

Q受G委托代销的吉祥1号散种子,是用编织袋包装的既未经过加工、分级又未附有标签的种子,不是直接销售给种子使用者的最终销售的种子。使用编织袋包装,是为运输目的之需要。Q的行为,是代理销售生产的种子。

M以自己的名义、用自己的包装物、用自己的标签、将购进的Q筛选的吉祥1号散种子加工处理包装成不再分装的内单305包装种子;M的行为属于种子分装。种子分装属于种子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是直接销售给种子使用者的种子即销售的种子。M的行为,是经营销售的种子。

三、生产的种子和销售的种子之区别。

因为生产的种子和销售的种子含义不同,所以生产的种子和销售的种子的种子质量、标签要求也不同。

(一)种子质量之区别。

种子质量,是指《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五种假种子和五种劣种子。生产的种子和销售的种子,种子质量判定依据不同。举例说明。为了防止掺假,种子生产企业就采用从制种农户处回收玉米棒而不是回收已经脱粒的玉米杂交种籽粒的方式回收玉米杂交种子。为了方便贮藏,种子生产企业就采取从繁种农户处回收未脱壳的花生果而不回收花生籽粒的措施回收花生种子。玉米棒和花生果,都不是种植材料或繁殖材料,都是非种子。玉米棒含有玉米芯,花生果含有花生壳,它们的种子净度都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都属于劣种子。因为玉米棒和花生果都属生产的种子,所以不能以上述销售的种子的标准判定玉米棒和花生果是假、劣种子。但是,如果将玉米棒或花生果以销售的种子予以销售,就构成了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假种子和种子净度不符合国家规定种用标准的劣种子。

1、生产的种子不可判为假种子;销售的种子可判为假种子。

生产的种子是未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的种子。因为没有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为参照物,所以无法判定生产的种子是否属于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即不符型假种子。因为没有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为参照物,所以也不能判定生产的种子是否属于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假种子即冒充型假种子,除非具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生产的种子是冒充型假种子。因为生产的种子不直接销售给种子使用者使用于农业生产,不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无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违法性,所以判定生产的种子是否假种子没有社会意义。《种子法》第四章规定的种子生产,既未规定生产的种子质量,也未规定种子生产者对种子质量负责。

Q代销的玉米杂交种子,是用编织袋包装的没有种子标签标注内容的种子,即所谓的白包种子或散种子。因为这类种子没有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为参照物,所以不能判定其是否假种子。

销售的种子是经过对生产的种子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的种子。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等事项。销售的种子可以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作参照物,判定是否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即冒充型假种子或者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即不符型假种子。M将购进的吉祥1号散种子,以自己的名义、用自己的包装物和种子标签加工包装成不再分装的内单305包装种子,可以判定该种子为品种(即吉祥1号)与标签标注的内容(即内单305)不符的假种子。

生产的种子和销售的种子判定是否劣种子的质量指标不同。

未进行清选种子的种子净度、未分级种子的种子纯度、未干燥种子的种子含水量,都不能保障。因为生产的种子未进行清选、分级、干燥等加工处理,所以要求生产种子的净度、纯度、含水量符合国家规定种用标准,不符合社会常识。有的作物如棉花,生产的种子需要后熟,要求未经后熟的棉花种子的发芽率符合国家规定种用标准,不符合自然规律。生产的种子不是销售的种子,不是商品种子。既不能要求生产的种子的质量指标必须符合规定国家种用标准,也不能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种用标准的生产的种子都判为劣种子。

生产的种子和销售的种子之间的关系是,前者是后者的原料,后者由前者加工处理包装标注产生,是前者的后续。销售的种子是对生产的种子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的种子。种子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种用标准要求的种子净度、纯度、发芽率和含水量等质量指标;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种用标准的种子都属于劣种子。

(二)种子包装之区别。

根据目的不同,种子包装和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直接销售给种子使用者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即销售的种子,其标签标注内容必须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第5章、第6章的规定。二是种子生产商供应且又不是最终销售的种子包装,其标签可只标注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名称或进口商名称、质量指标、净含量、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年月、警示标志、“转基因”,并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第5章、第6章的规定。三是属于运输加工目的需要而非直接用于销售的种子包装,其标签的标注和制作不受《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约束。案例中Q代销的玉米杂交种子,既不是直接销售给种子使用者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又不是种子生产商供应且又不是最终销售的种子,而是属于运输目的需要而非直接用于销售的种子,其标签的标注和制作不受《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约束,即使是大包装又是白包也不违法。

四、销售生产的种子和经营销售的种子之区别。

(一)销售生产的种子,不必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

种子生产的物资条件,主要是繁殖种子的隔离、培育条件以及生产、检验设施;种子生产的技术条件,主要是生产、检验技术人员。种子生产者不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不必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种子法》第四章规定的种子生产,较第五章规定的种子经营,领取许可证的条件简单得多。具备种子生产者条件领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一定具备种子经营者条件,不一定可以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

因为不具备种子经营者条件的种子生产者不具备对生产的种子进行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的能力,所生产的种子只能销售给具备种子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能力的种子经营者。由于购买销售的种子的主体是种子经营者,其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和具备种子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能力的种子经营者,所以销售生产的种子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销售生产的种子无需经过许可,无需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品种子生产者建立的种子生产档案应当载明种子流向,证明法律允许销售生产的种子。Q未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销售生产的种子,未违反种子生产许可制度。

实践中,种子生产者将生产的种子销售给种子经营者经营的现象相当普遍,特别是一些只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原种场或良种场。其他只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未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也大有人在;如河北省某种子公司同时领取了8份内蒙古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和3份河北省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包括玉米杂交种和马铃薯等多种农作物种子,并未领取也不可能同时领取河北省和内蒙古两个省区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销售的种子,必须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种子法》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加工、分级、包装种子的,必须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人员的技术条件;必须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等物资条件。《种子法》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事项。因为只有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才可以在标签上标注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所以经营销售的种子的必须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

种子经营许可制度有四种例外:一是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二是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三是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四是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Q受领取玉米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公司G以书面委托代销G的种子,代销的种子无论是生产的种子还是销售的种子,Q未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都不违反种子经营许可制度。M以自己的名义、用自己的包装物、用自己的标签,将从Q处购进的G生产的吉祥1号散种子分装成内单305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销售给种子使用者。M未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即分装、销售种子,属于无证经营种子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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