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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技术网络化背景下的专利侵权判定

2017-06-20 17:35:00

方法专利步骤的义务,因此也不能认为其具有合同义务,也不得认为客户的行为受到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控制和指挥。法院在Muniaution案中就指出,当事人之间仅具有“长臂”商业交易关系(arm’s-length business transaction)不会引起任何一方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问题。[17]因此,要通过合同义务来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和管理”关系必须是稳定的长期合同关系,而非基于偶然或随机因素而订立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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