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文学中常见论文这个词,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为论文。以下就是由编为您提供的民商法论文4500字。
房地产交易不仅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一新的增长点,且其增长势头十分强劲。不论是开发商还是购房人,都从房地产交易中得到了很大的实惠:开发商从中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之回报,购房人因此圆了多年的购房之梦,可谓“双赢”。但是,房地产之交易,尤其是商品房预售,也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如开发商之财力,房屋所有权何时取得,房屋建成后之瑕疵问题等等,也衍生了诸多纠纷。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国家颁布了许多规定,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为审理房地产交易中产生的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作出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些法律、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的出台,为我们处理房地产交易纠纷案件,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依据;对于保护开发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尽管有着上述若干法律依据,但在商品房预售交易中对于交易当事人,尤其是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之保护,仍显不足。问题何在?是否出在房地产交易制度的设计上?若如此,则其制度如何建构?如回答这些问题,或许有必要对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法律性质进行再探讨,再认识。
商品房预售交易之风险
传统的商品房交易是采取“先建后售”的方式进行的,也就是说开发商先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再于其上兴建房屋,房屋建成后再行出售。此种方式虽在交易上,尤其是对购房人来说十分安全,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在房屋的需求上“欠帐”太多,加之人们生活水平及购买力的提高,房屋的供求关系的矛盾更加突出。而房屋兴建不仅耗时长,耗费高,开发商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才可维持。在这种情况下,传统之“先建后售”方式便无法满足房屋供需双方之需求。于是,“先售后建”或者“边建边售”之交易形式应运而生,即所谓房屋预售。
房屋预售,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价金,他方于一定时期内将房屋建筑完成,并转移所有权于他方之购房形式。另外,从购房人之角度进行观察,预售房的需求者除了用于自住者外,也有基于保值、投资、投机等因素加于其中的购买者。投资型购买者以少许资金向开发商订购预售中之房屋,在房屋兴建完成前便可能因投资获利而转卖。从开发商方面言之,开发商以购房人之资金兴建房屋,甚至其也可以向银行贷款以融资、以他人(即购房人和银行)的资金来赚取利润。至此,房屋预售制度已成为一种类似买空卖空之“期货交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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