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高校论文网】合作只是一个起点、服务没有终点!

论文流程 联系我们常见问题

您当前所在位置:

5000字民商法论文:乌托邦

2017-06-20 17:34:00

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5000字民商法论文。

在2003年第4期《法学研究》中,有两篇文章使我特别感兴趣。其一是刘金友教授的“实践是检验司法证明真理性的唯一标准”;其二是张卫平教授的“证明标准建构的乌托邦”。另外,在2003年12月出版的《公法》第四卷中,也有一篇标题就非常吸引我的文章,即王敏远教授的《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哲学、历史学分析》。刘教授的文章是标明与我商榷的,因此我理应写一篇文章作为应答,而张教授和王教授的文章恰好与我要讨论的问题相关,因此我想一并予以讨论。

刘教授的文章是针对我发表在2001年第6期《法学研究》上的“论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一文而作的。在那篇文章中,我提出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但不是司法证明的标准,也不是检验司法证明结果的标准”的论点。刘教授不同意我的观点,引经据典地进行了批驳。刘教授与我的争论主要围绕两个问题:第一,司法证明的结论或法院的判决是否属于真理的范畴;第二,司法证明的结论或法院的判决应否且能否通过实践进行检验。虽然我在“论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一文中阐述了我的基本观点,但是在认真拜读了刘教授的文章之后,我认为还有必要进行补充说明。

一、司法证明结论或法院判决不属于真理的范畴

笔者本不喜欢咬文嚼字地进行名词概念之争,因为那往往是费了很大力气也说不太清楚的事情。但是,刘教授与我争论的第一个焦点就是司法判决是否属于真理,因此要回应刘教授的商榷,必须首先明确“真理”的概念。刘教授认为:“人的认识或思维只要与客体相符合,就是正确的,而不是谬误的,它就具有真理性,它就是真理,不管这种认识或思维属于规律性的认识还是非规律性的认识。”〔1〕简言之,凡是正确的认识,都是真理。笔者以为不然。

语言是约定俗成的。虽然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使用一些语词的时候,含义可能并不完全一样,但是应该有基本的认同,否则语言就很难实现其作为人类交流媒介的功能了。词典中的解释应该作为讨论问题的基点。笔者无从查考汉语中“真理”一词的确切起源,但是根据《辞源》上的解释,“真理”一词最初应是佛教术语,“指宗教教义,即所谓最纯真的道理”;后来才“泛指正确的道理。”〔2〕《汉语大词典》也首先把“真理”解释为“最纯真的道理”;然后才解释其作为哲学名词的含义是“指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意识中的正确反映”,并引用了艾思奇在《辩证唯物主义 历史唯物主义》第九章中的一句话-“人们的认识,符合于客观规律的就是真理。”〔3〕《辞海》中对“真理”的解释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意识中的正确反映。人们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而证实真理和发展真理。”〔4〕简言之,真理一词的本意就是纯真或真正的道理,也可以说是正确的道理。

相关推荐:

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论文 

民商法论文:学说创见与立法贡献 

民商法论文:经济法总论研究之检视 

民商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综述 

民商法论文之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诞生与成长 

广告位招租

咨询QQ:879182359

客服  

高校论文网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