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民商法论文6000字。
民办教育。一般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据最新统计,2006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9.32万所(不含民办培训机构2.35万所),各类学历教育在校学生达2313.O2万人。应该说,运用市场机制吸引民问资本举办教育事业,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政府投入的不足,已成为中国教育事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是民办教育能否长期健康发展,还有赖于对民办教育的正确立法提供有效保障。就民办教育是否可以营利、如何营利而言,理论上尚争论不一,法律上一直也未明确。本文拟作一探讨,以抛砖引玉、求教同仁。
一、我国民办教育的法律困惑:投资办学能否营利
我们先从广东省中山市发生过的一例涉及民营学校投资者权益之问的纠纷案件说起:2001年6月,严冰× (简称冰)、严丙× (简称丙)、宾×× (简称宾)、莫×× (简称莫)、欧× (简称欧)五人协商共同设立私立学校。经协商确定:各投资3万元。共15万元为合伙开办资金,股比比例分配为冰34%、丙23%、宾17%、欧14%、莫12%;6月4日,以冰为法定代表人和举办者的中山市xx/J,学(以下简称小学)取得了由中山市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于同年9月开始招生办学,办学层次为小学。后各方又订立承包协议由冰运营了三年。学校由小到大,先后又开办了子弟学校和幼儿园。2003年1O月31日,宾、莫、欧三人向中山市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认为,在合伙期间,作为负责人的冰隐瞒合伙体财务收支状况,违法经营,损害了原告权益。请求中山市法院判决终止上述各方的合伙关系,并由各方按上述股权比例分配子弟学校的资产和债权债务。三原告同时表示可以退出,但被告必须支付1113480元给原告方作为退伙款。
该案涉及的问题很多,焦点之一在于被告冰与原告对方三人之间事实上构成共同办学关系。在法律上如何定性?能否套用有限责任公司内的股东之问的法律关系呢?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能否像公司股东那样分配利润,立法对此并未做具体明细规定。12]本案于2011年9月30日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定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三原告支付退股补偿款24.94万元(超额补偿部分法院不支持)。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2005年3月24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虽然,本案尘埃落定,但反映的投资民办教育能否营利等问题悬而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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