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关于法律与情理的冲突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摘要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大会主题,国家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法律在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逐渐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本文从相关案例出发,通过分析订立合同规范行为的法律方式,得出法律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 法律作用 《合同法》 经济秩序 违约金
一、 引言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规范的对象是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该行为可以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的各个领域,并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重要影响。由此可见,法对社会生活的作用是多方面的。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正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最大特征是以市场调节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市场经济存在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极容易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因此必须形成一种人人都自觉认同并遵守的社会规范来制约人的行为,并在出现纠纷的时候由该规范来加以调整和解决,法律便很好的充当了这样的角色。法律通过怎样的方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稳定社会秩序,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得以高效的运转。当法律与情理相冲突时发生的违约案件,法律的效力又该何去何从。本文将从合同的违约案例中来论述法在社会经济生活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二、案例展示
2009年1月15日,上海交通大学以教育合同违约为由,把自己的学生叶楠告上了法庭。2003年,叶楠报名参加了上海交通大学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和美国密西根大学之间的共建项目。叶楠家境贫寒,母亲病重,一家人的生活只能依靠父亲微薄的工资来维系。在这个共建项目中,有一条关于奖学金的鼓励条款正好能减轻她父亲的负担,在她的努力下很快便收到了美国学校的录取通知书。上海交通大学向美国大使馆出具公函为叶楠进行经济担保。公函中标明,上海交通大学同意承担叶楠1年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在出国的前两天,学校要求叶楠回校签署一份留学协议。双方在签订的《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赴美国密西根大学留学协议书》中约定,叶楠出国的国际旅费、生活费、医疗保险费均由叶楠自理。除此之外,还约定众多赔偿款项。虽然与之前的公函有较大出入,但是校方表示,公函的目的是为了方便签证,证明叶楠是有经济保障的。一年后,叶楠顺利完成美国密西根大学的硕士学位,返回上海交通大学,准备依据协议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但天有不测风云,母亲病情加重对这个本来拮据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学校提出,如果叶楠违约,学校就要按照协议办事。校方认为叶楠的家庭状况不能成为她违约的理由,违约就得支付两万美金的罚款。经过几番交涉,2005年3月3日,叶楠及父亲与校方签订了一份《关于赴美国密西根大学留学后续事宜的补充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叶楠现金偿还上海交通大学两万美金,在今后5年内。分6次支付,第一笔需要支付3000元美金。当叶楠支付该笔资金时,收到的学校收据标明,退还奖学金3000美金,这一说法让叶楠很是气愤,她认为,奖学金是她在美国密西根大学通过考试获得的,即使退还也不应该由上海交通大学来收取,因此她拒绝支付剩余的1.7万元美金。最终,双方闹上了法庭。法庭上,叶楠认为双方签署的两份协议无效,并提出反诉,要求学校支付她在美国留学期间的生活费和国际差旅费用。校方则认为,公函时间早于留学协议,因此一切都应该按照叶楠最后和学校签署的这份协议为准。2009年4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叶楠应于本判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上海交通大学1.7万元美金,驳回原告叶楠其他请求。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将违约金降低到1万元美金。
三、案例分析
在这个案例当中,有几个点值得我们关注。首先,叶楠最终放弃攻读博士是因为她家庭的经济状况不允许,从人性化的角度来说,法院这样的判决似乎违背了保证社会公平的初衷。但是,法院认为录取通知书和给大使馆的公文,他们的出具时间都早于叶楠跟上海交通大学签订的《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赴密歇根大学留学协议书》,因此一切都应该按照叶楠最后和学校签署的这份协议为准。并且《合同法》第44条规定,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l)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该案件中签约的双方都是在真实的意思表示下订立的合同,并且,虽然《合同法》第52条也规定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无效。”但是叶楠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她受到学校的威胁,所以该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就应当对这份合同的所有内容负责。关于合同的内容是否合理的问题,法院认为,合同要求叶楠回国一定要回到本校继续功读博士,对于这样的条件设置法律并没有相反的规定,签约的双方都是一种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意,那幺这样的合同内容就是合理的。而叶楠由于家庭变故无法继续攻读博士,是对合同约定的违反,就必须按照协议进行赔偿。
本人认为,高效的社会运转秩序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素,第一,个体之间可以自由签订协议;第二,双方按照合同履行职责必须有法律约束。趋利避害是人本能,因此单靠每个人的自觉性去完全履行合同的职责是不够的,法律是一种带有强制力的社会规范,能够弥补个人自觉性的不足,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Domitius Ulpianus,约公元170年—228年)认为“在私法领域中,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合同法》是私法领域的,当事人的合意是合同行为的基本准则。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合同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上的义务群包括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和合同履行期间的义务,如果一方在任何一个环节违约,不论违约方是故意违约还是被迫违约,都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否则就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由此也可以看出,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对整份合同能否正常履行意义重大,因此在合同订立之初,交易双方通常都会对违约金的数额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这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法律保障。从本文所举的案例中也可以发现,法院判决最终都是依据双方订立的合同,在确认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从合同所订立的内容出发来做出最终判决,从而切实保障守约人的利益。在经济领域,法律在保障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市场基本道德的前提下,应尽可能维护经济主体的自由贸易,促使市场主体更加珍视自己的经济权益,控制合同风险,取得合同利益,从而实现社会有序化的发展,促进社会经济正常流转。相反,如果没有法律做强制力的保障,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就失去了意义,出现纠纷时也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将处于一片混乱状态。
当然,从众多的案例中也可以看出,法院也不能仅凭存在合同形式就来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对于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应当结合合同法规定的形式、成立、生效、以及效力等方面和民法基本原则、合同法原则,进而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合同权利义务。例如,有些合同的签订本身就是违背《民法通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那幺就算双方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签订合同,该合同也是无效的。又如,你和一个三岁小孩去签订合同,那幺这个合同毫无疑问也是无效的。这样,法律就可以从根本上保证合同的合法性,避免因意思自治原则而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紊乱,提高判决的效率。
四、总结
我们在进行经济活动时签订的合同之后,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自己的权利的和义务,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的责任,受到的法律的制裁。双方进行的经济行为只有在合同规定的范围之内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出现违约行为,造成另一方的经济损失,法律都会用强制力保护损失方的利益。法律决不会允许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内容却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法律就能对合同双方都形成约束力,保证每一份合同的有效履行。并且最终促进整个社会经济领域的正常运转,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如果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没有法律发挥作用,那幺,整个市场将会失去秩序,甚至停止运转。你今天收了对方的定金答应合作,明天又收了第三方更高的定金,放弃之前的合作,如此反复,经济活动就不可能正常进行下去,会造成大量资金的浪费,财产的损失。人们将很难通过正当的途径去获取利益,又如何保证社会整体的经济繁荣呢?因此,本人认为,在人们的社会生活当中,不论是国家之间的经济活动还是个人之间的经济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下进行,而不能完全依靠人们的自觉来进行。只有形成了完善的并具有强制力的经济法律体系,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才能在出现经济纠纷时,依据相关经济法律来加以调整和解决,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从而最终促进整个社会经济运转的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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