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高校论文网】合作只是一个起点、服务没有终点!

论文流程 联系我们常见问题

您当前所在位置:

关于我国表见代理制度之完善

2017-06-16 09:24:00

的法律问题,与相对人无关。不能由无代理权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否则将使代理人逃避责任,对相对人不利。 无代理权人如果确实对无权代理行为的产生是没有过错的,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救济:如果本人对无权代理的产生有过错,那么相对人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本人追偿,如果能够举证本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那么即可免除责任,甚至对利益损失可要求本人与相对人共同赔偿。

【参考文献】:

[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第276页,佟柔《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298页1995年

[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

[3]江帆、孙鹏:《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

[4]尹田:《我国新合同法的表见代表制度评析》,载于《现代法学》2000年第5期

[5]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那么关于我国表见代理制度之完善的内容就介绍到这了,更多精彩请大家持续关注我们网站。

相关推荐:

浅谈五四宪法宪政精神影响范围  

试析民法课堂实践教学的探索与思考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相关推荐: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传统文化底蕴研究 

对近三十年来马克思主义哲学双重境遇的思考 

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形成的体系探析研究 

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角度看校园法制建设论文 

关于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理论的当代价值 

广告位招租

咨询QQ:879182359

客服  

高校论文网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