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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目的性是康德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而作为先验的判断力的原理的合目的性原理,是康德美学的核心所在。而对康德的合目的性原理的内涵、特性与影响的剖析与揭释,可增进对合目的性原理乃至整个康德美学的认识与理解。
一、康德合目的性原理的内涵
1.目的与合目的性的规定
在康德美学中,目的与目的性等概念都有他特定的规定,在探讨康德的合目的性原理之前,须把这些概念厘定清楚。那么,什么是目的呢?康德给出了自己的确切的表征,他说:“一个关于对象的概念在它同时包含着这个对象的现实性的基础时叫做目的。”(1)康德把目的分为内在目的与外在目的两种,外在目的指一物的存在是为了它物,是一事物对另一事物的适应性。在这里,康德所谓的“目的”是一种“内在目的”,它意指在一事物的概念(本质)中包含着它自己的内在可能性的根据,也就是说,一个事物的形成与发展不取决于任何外在的因素,而是有赖于其内在必然性。很显然,康德的内在目的论,有别于无目的性与外在目的论。
关于什么是合目的性的问题,康德给出的定义是这样的,“…而一个物体和诸物的只是按照目的而可能的品质相一致时,叫做该物的形式的合目的性。”(2)在康德看来,判断力的原理,在涉及一般经验的规律下的自然界活动的形式时,就称为在自然界的多样性中的“自然的合目的性”。而自然的合目的性又可分为形式的合目的性和质料的合目的性。显然,康德作为审美判断之原理的合目的性原理,是指形式的合目的性,它是关于自然的合目的性的美学表象,而有别于作为关于自然的合目的性的逻辑表象的质料的合目的性。
康德进一步阐释了关于目的与合目的性的思想。就目的而言,例如“人”之所以成为“人”自身,正是基于按照“人”这一概念要求自己,并由此与其它动物区分开来。“人”这个概念本身包含着人的现实性的基础。无疑,它是自身存在的根据。就合同的性而言,通过此概念可以把自然界的诸经验规律的多样性统一起来。例如看见一座山、一条河、一朵花时感到的愉悦及其一致性。
2.合目的性原理的证明
在康德关于美的分析中,合目的性原理被作为奠基于共通感基础之上的审美的思维形式,它是审美的普遍性的主观依据。在康德看来,审美判断作为一种反思判断,它的先验原理便是合目的性原理。这正如鲍桑葵所指出的:“在鉴赏判断中所包含的关系方面,美是一个对象的合目性的形式,只要这个对象能在没有目的观念的情况下知觉到。”(3)
进而,康德用演绎法来证明为何需要这一先验原理。对事物的认识,除了受时间条件的规定外,还要受事物的样式条件的规定,某物与它物的样式不同,构成了自然界中事物间的区别,样式成了某物之所以是某物的原因,而且这原因也是结果。因为,某物的样式显示出某物好象是有目的的。单纯经验规律的显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感受是私人的,趣味无可争辨。但是,自然的诸经验规律有无统一性呢?能否在少数原理下把多样性统一起来呢?这就是康德寻找合目的性原理的驱动力。康德认为,必须设想有这种统一性,因为这是知性的必然要求。他说:“必须为了探究这些经验的所谓的规律而设置一个先验原理作为对它们的一切反思的基础,从而按照它们,一个可认识的自然秩序才是可能的。”(4)因此,就必须设定自然本身有目的,同时自然的形式具有合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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