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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象与原子
在以晦涩著称的《逻辑哲学论》中,“对象”是一个重要概念。维特根斯坦赋予这个词独特的涵义,既不同于日常理解,又不同于哲学家的一般习惯。在这种局面下,作者理应提供充分的解说和例证来帮助读者理解,然而,特立独行的维特根斯坦拒绝提供丰富的正面阐释,宁肯让读者猜谜。这使得后人对“对象”这一概念的理解充满混乱和争议,并成为误读、误解《逻辑哲学论》的首要原因之一。既然在《逻辑哲学论》中找不到充分的正面阐释,我们寻找一种与《逻辑哲学论》相对立的理论,寻找一个与“对象”对应的概念,通过对比来推进理解。在哲学思想史中,最适合的概念就是“原子”。
“对象”在很多方面与“原子”相似。对象是简单的[1] 7,2. 02①,固定的,持存的[1] 8,2. 027,构成世界的实体[1] 7,2. 021。相比之下,原子——就德谟克利特或牛顿的理解而言——是构成世界的基本单位,不生不灭,不可分割。② 就此而言,对象等同于原子。但是二者有两个根本差别。
其一,原子是几何空间—物理空间中的存在,对象是可能事态的空间中的存在。
原子的观念来自于“物体”。物体是宏观的,可以分割,而分割的结果可以继续进行分割。德谟克利特设想,这个分割过程不可无限进行,最终会终止于一个不可分割的终点,即“原子”。从词源上说,“原子”的本意就是“不可分”。原子是微观的,但是微观的原子从宏观的物体那里继承了某些关键属性。毫不奇怪,近代科学家经常把原子设想为一个极其微小的坚硬小球。我们——包括哲学家和科学家——对原子的理解强烈地依赖于对宏观物体的视觉印象。在我们看来,宏观物体必须存在于某个几何—物理位置上,虽然位置可以是不确定的,但是这个位置必须存在。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原子也必须占据一个几何—物理位置。因此,原子存在于几何空间—物理空间之中。
但是维特根斯坦的“对象”可以摆脱几何空间—物理空间的束缚。对象当然可以是几何空间—物理空间中的存在,但是与几何空间—物理空间无关的对象也是存在的,例如,颜色的对象、声音的对象、触觉的对象分别存在于颜色空间、音度空间、硬度空间之中,但是无须存在于几何空间—物理空间之中。
当然,一个固执的物理主义者可能坚持如下立场:颜色的对象、声音的对象、触觉的对象等等也必须出现在某个几何—物理位置上。不过这种理解是误入歧途的,其错误在于完全把对象等同于原子。几何空间—物理空间仅仅是可以设想的许多种空间中的一种,在哲学史和科学史上它确实具备独特地位,但这是社会历史因素和人类生理因素造成的,并不具备逻辑上的合理性。与德谟克利特和牛顿相比,维特根斯坦的优势在于他成长于逻辑技术趋于成熟的20世纪,他的本体论理解可以达到更高的抽象程度。因此,德谟克利特和牛顿的“原子”只能依附于几何空间—物理空间,维特根斯坦却可以设想在逻辑上与几何空间—物理空间相平行的诸多空间。
“对象”和“原子”都生成于对“事物”进行分割的设想。分割过程终止于某种简单性,就得到“对象”或“原子”。差别在于,生成“对象”的分割是逻辑性的分割,而生成“原子”的分割是物理性的分割。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对象”依附于逻辑性的空间③,而“原子”依附于几何—物理空间。
维特根斯坦的“对象”存在于可能事态的空间中,这个空间是逻辑性的空间。几何—物理空间当然属于一种逻辑性的空间,但是逻辑性的空间未必都是几何—物理空间,正如一个对象可以是几何—物理对象,但是几何—物理对象并不涵盖所有对象。当一个对象出现于描述几何—物理位置的命题中时,它确实出现于几何—物理空间之中,但这是偶然的;相反,任何对象都必须出现于逻辑性的空间(可能事态的空间)中,这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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