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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严重的全球性生态危机使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环境问题。人们在治理环境的同时力图从理论上更好地说明人与自然的关系,生态权利的提出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目前在生态权利问题上仍然存在不同的观点,这为生态权利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契机。研究生态权利理论对于生态伦理学的发展也具有重大意义。正如刘湘溶所说,“讨论自然的权利对于生态伦理学格外重要,因为自然权利范畴乃是自然道德的基石之一。”国内外很多学者对于生态权利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极大地推动了生态伦理学的发展。
一、国外研究状况
美国著名的环境思想和环境运动史学家纳什在《大自然的权利》一书中对英美等国家的权利发展过程作了概括:英国贵族大宪章→美国殖民主义者独立宣言→奴隶解放宣言→女人宪法第19 修正案→印第安人 印第安公民法案→劳动者 公平劳动标准条例→黑人 民权法案→大自然 濒危物种法。关于生态权利的论述主要体现在生态伦理学的三个流派中。
1、动物权利论
动物权利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哲学家彼得•辛格和雷根,他们主张动物也具有同人类一样的不容侵犯的天赋权利。彼得•辛格在《动物的解放》一文中指出:快乐是善的,因而是道德的;痛苦是恶的,因而是不道德的。因此,凡是能够感受快乐和痛苦的存在物都具有道德权利,动物也具有体验快乐和避免痛苦的特性,因此动物也应被赋予道德权利,并且这种权利是不可侵犯的。雷根在《动物的权利,人类的错误》一文中指出,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天赋权利源于人是有生命、有感觉、有意识的生命主体。动物(特别是那些高等动物)也具有这种生命主体的特征,因此动物也是有天赋权利的。
2、生命中心论
生命中心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法国著名环境哲学家阿尔伯特•史怀泽和美国生态伦理学家保罗•泰勒。史怀泽认为“善的本质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生命达到其最高度的发展。恶的本质是:毁灭生命,损害生命,阻碍生命的发展。”因此,道德权利适用于所有生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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