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规定“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手里”时,他想到的是一种类似公社的机构,尽管这一机构的机制或形式在他获得公社的经验之前还不清晰。以下是重新认识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
控制被集中的“全部生产工具”的国家只不过是“联合起来的个人”。因此,1848年马克思对“集中”的理解有很浓的民主意味,与1871年他对公社的描述并无不同。马克思断言革命会使无产阶级赢得“民主的战斗”。
一些承认公社对马克思而言代表一种无产阶级专政形式的理论家,包括列宁在内,将无产阶级专政设想为一种国家形式。他们认为无产阶级专政是作为一个中央集权国家出现的。但公社肯定不是中央集权国家。他们的看法会起很大的误导作用,特别是因为,如我们现在所认识到的,国家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官僚主义工具。当然,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认为“仍需留待中央政府履行的为数不多但很重要的职能,则不会加以废除”。但这并不意味着保存中央政府本身,因为马克思解释说,这些“职能”是要“通过消灭国家政权加以实现”的。公社要实行的不是任何一种政治、经济或社会的过渡,而是通向无阶级社会的过渡,那么,一个官僚集权国家模式如何能监督这种过渡呢?
上述理论家的观点主要依据的是专政的消极(或负面)要素即镇压要素。无产阶级专政必须包含镇压要素,但这些要素不应使向社会主义的进步转变成官僚主义。用组织起来的阶级权力镇压反革命不能证明官僚主义—斯大林主义式的国家是合理的,因为这类国家形式在理论上和结构上与共产主义的构成是不相容的。
对马克思来说,公社是作为“集权化的、组织起来的、窃据社会主人地位而不是为社会做公仆的政府权力的”国家的完全的对立面。马克思认为在公社之前的所有革命和反动导致的是对工人阶级的压迫,因为国家机构、压迫工具只不过是“从压迫者的这一集团转到另一集团”。而公社的特点是“这次革命的对象不是哪一种国家政权形式——正统的、立宪的、共和的或帝制的”,而是“国家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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