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我国理论界在阐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时,比较注重国家的阶级属性,把揭示国家的阶级属性当作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真髓, 以下就是由小编为您提供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原理。
忽视了马克思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原理。由于这一理论上的迷雾,致使我们不能从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入手解决社会主义政治改革中的难题,从而阻滞了政治改革的进程。因此,认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原理,掌握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真髓,明确社会主义国家的一项带根本性的任务就是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消除国家与社会的矛盾和对立,对我们今天深化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防止与遏制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马克思以前的启蒙思想家以理性主义为基础,从人的理性来探讨国家问题。在德国,把这种理性主义国家学说发展到高峰的是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国家学说。黑格尔把国家归结为比理性更加抽象的“客观精神”,是超越一切社会存在的绝对自由自在自为的“理性”,对于国家以外的一切社会存在都具有本源的推动的性质。黑格尔虽然也承认市民社会的自治权利,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这一特殊利益,但他认为市民社会是“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致使市民陷入“无聊的激情和幻想的角力场”之中。为了弥补市民社会的缺陷,就需要“行政权的全权代表、担任执行的国家官吏以及最高咨议机关(这些机关以委员会的形式组成)来照料”,由这些行政官僚组成的“特殊的管理机关”从下层来管理市民生活[1]。因此,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基础,政府是市民社会的支柱。
马克思在大学时曾经受到黑格尔的国家学说的极大影响。但是,马克思离开大学步入社会,亲自参加了反对普鲁士专制制度的现实斗争以后,逐渐认识到专制国家及其腐朽政府是毫无理性的,普鲁士专制政府的高级官员们自以为执行了完美无缺的国家法律和管理原则,自信掌握了关于社会的准确无误的详尽材料。但是在他们的治理下,社会的贫困现象却越来越扩大,几乎成为不治之症。这种“现实和管理原则之间的矛盾”使马克思对理性主义国家学说产生了怀疑。为了解开国家和政府的有限理性之迷,马克思研究了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哲学思想和古典政治经济学,到隐藏在国家和政府的“理性”之外,即主观世界之外的客观世界中寻找产生国家法律与政府原则的根源。经过一系列深刻的理论反思,马克思发现了以往国家问题研究中存在着的严重弊病,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时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例如“头足倒置”的黑格尔的国家学说。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关于国家、政府与社会的二元论观点,指出行政机构与国家的一致性。行政官僚们只相信他们的上级而不相信客观实际,只相信“作为治人者的积极的、觉悟的公民”,而不相信“治于人者的消极的、不觉悟的公民”。[2]他们所维护的国家法律和政府原则并非是理性的。实际上,行政官僚不过是私有财产的守护神。行政官僚的本体的价值正是通过他们所保护的客体的价值来实现的,而私人财产所有者正是通过被保护的财产的价值来确定他们的价值的。所以,国家和政府实际上是财产占有者利益的化身和保障,是财产占有者的奴仆和工具,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成为财产占有者的耳、目、手、足,为财产占有者的利益而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3]私有财产,这种处于行政官僚的主观世界之外的“客观世界”,对国家法律和政府原则起着支配的作用,是决定和影响政府行为的根本原因。寻找造成社会疾苦的根源,不仅要关注造成行政机关腐败无能的外在因素,而且要关注行政机关本身的生活原理和生活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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