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收入差距拉大所导致的诸多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出现,公平问题也引起了我国学术界的重视。 以下就是由小编为您提供的马克思主义公平观对我国的指导意义。
自古以来,人人都希望能建立一个公平的社会。在我国古代,儒家创始人孔子有句名言:“吾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顺。”
(一)公平的内容和性质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公平作为道德和法的观念,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人们从主观上和道义上确立的“应然”标准,它体现的是处于不同经济地位的人们对待利益调节关系的最起码的价值态度和价值取向,即由于人们所处的经济地位不同,对利益分配中的公平标准也必然不同。所以,公平作为道德和法这种社会意识,它的性质和内容只能由现存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即经济基础决定。而在历史上,唯心主义法学家们总是把公平作为各种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永恒价值,却看不到隐藏在法律体系身后的经济关系。如法国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代表人物蒲鲁东就把公平归结为“至高无上的原则”,并把它视为能够“支配一切其它原则的原则”和“人类自身的本质”。针对他的唯心主义观点,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明确地指出,蒲鲁东在重大问题上看不到经济联系时,就逃到法的领域中去求助于永恒的公平,“以此来掩饰自己在经济学方面的无知和无能。”马克思则更加严厉地批评指出:“这就给一切庸人提供了一个使他们感到宽慰的论据,说商品生产形式像公平一样也是永恒的。”可见,任何社会的公平都不是永恒不变的,它随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发展,要科学正确的理解公平,首先必须同形形色色的唯心主义公平观划清界限。
(二)公平是具体的、相对的、阶级的和历史的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平从来都是具体的、相对的、阶级的和历史的,不存在任何超越特定历史条件、超越阶级的抽象的“永恒公平”。在马克思主义以前,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总是以基本权利、基本自由为人性作为前提始而论述公平,区别于这种先验方法论,从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出发,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站在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立场上,对资产阶级的公平观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批判。马克思主义公平观认为,公平问题根源于现实,其中最根本的是人类的劳动实践。无论是作为调整社会关系规范和准则的公平,还是人们关于公平的观念,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发展变化的。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论述道:“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平等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传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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