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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旅游监管研究述评

2017-06-08 21:08:00

生态旅游监管研究述评,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差异性分析,对今后研究的发展方向提出了建议。

1、引言

为了发展生态旅游,实现自然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生态旅游监管体制,一些国家在生态旅游建设中发展迅速。我国生态旅游市场需求大,旅游发展中环境破坏现象严重,一些旅游区生物的多样性被破坏,土壤退化加速,森林面积急剧减少,经济社会呈现出非理性的发展状态,急需建立政府主导下的生态旅游监管体制来遏制进一步的破坏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

2010年邵琪伟指出,要借鉴国际上发展生态旅游的经验和办法,探索监管制度,完善生态旅游区规划审批的制度,加强对生态旅游项目建设的监督,21,建立一套促进生态旅游健康发展的监督体系。

2、国内生态旅游监管研究

2.1国内生态旅游监管现状从国家旅游网新闻列表数据统计,从2006年6月20日到2011年2月18日共有2587条新闻涉及到“生态旅游”,其中有1448条新闻与”发展生态旅游“相关,占全部新闻的55.9。同时生态旅游研究已经逐步成为旅游研究的重点,据”中国知网“数据分析,从1980年到2010年,按5年一个周期计算,“生态旅游”研究占“旅游研究”的比例呈上升趋势。

国家旅游局已经初步公告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指引》,明确了生态旅游、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定义、分类及标准,为发展生态旅游提供了总体方向。国家环境保护部已公告《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指引》,出示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纲要(1996~2050年),并分批构建全国生态示范区和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已经被认定为“生态省”的有海南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安徽省、四川省、吉林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北9个省,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共389个。可以看出我国已经具备建立生态旅游行政监管体系的基础l3“]。

2.2国内生态旅游行政监管机构设置我国生态旅游政府监管的主体分为3级,第1级是直接监管生态旅游的行政部门,即国家旅游局和各地方旅游局;第2级是间接监管生态旅游,且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密切的部门;第3级是间接监管生态旅游,且不直接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部门。3种不同的行政部门共同构成了生态旅游政府监管的主体,每类部门都从不同的角度监管生态旅游的发展。

旅游局和二级生态旅游监管部门的职能差异较大,从监管的本质上看旅游局无疑是生态旅游政府监管的中坚力量,其他政府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对生态旅游发展进行规范和引导。一个生态旅游景区从规划到建成,再到运营,这个过程涉及到旅游局和众多生态旅游监管二级部门。从监管范围来看,旅游局对生态旅游政府监管涉及到旅游规划、开发以及旅游经营管理整个动态过程,不仅包括对自然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更包括对旅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配的协调等方面;生态旅游二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力量主要集中在旅游开发、规划阶段,重点集中在资源环境保护上;监管地位和监管范围的不同决定了监管方式的不同,旅游局在生态旅游政策法规制定、生态旅游学术研究、民问生态旅游组织发展、国际交流合作中扮演着制定者或引导者的积极作用。二级生态旅游监管部门的职能主要集中在设立部门执行标准、审核生态旅游规划、监督标准执行等方面引。

2.3国内政府旅游监管的职能政府旅游监管分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和旅游管理部门的自我监管两个方面,本文以前者为主要研究目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政府的监管包括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在国家层面上国家旅游局设立了质量规范与管理司,质量规范与管理司下设质量监督处、旅行社管理处、饭店管理处、标准化处、导游管理处,其监管职能主要包括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各类标准和指导业务工作。

地方旅游局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监督的基础力量,各地方旅游局严格贯彻国家、省有关旅游的政策法规,接受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领导,对管辖地区的旅游市场进行专门监督、受理投诉和规范当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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