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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到用人单位去应聘临时工,面试合格后,用人单位要求非本地户口的劳动者必须提供财物担保才可录用,不是本地户口的我,于是缴纳了担保费。请问用人单位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合同法》第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用人单位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对此,劳动行政部门除了责令该用人单位将收取的担保费退还给你之外,还要按照每人500元至2000元的标准,对该用人单位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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