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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弟弟系一家公司的员工,上个星期三,我弟弟正在公司上班的时候突然发现隔壁建材市场发生火灾。我弟弟未向公司老板请假,私自跑去救火,在救火过程中,不慎烧伤右臂,共花去医疗费5600元。请问,我弟弟的受伤是否可以构成工伤?
答:你好,你弟弟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虽然你弟弟的情形不属于上述七种直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即只要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不论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是否由于工作原因,都应被认定为工伤。因此,你弟弟的情形构成工伤,可以依据工伤标准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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