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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朋友的丈夫在工厂里因工伤亡,请问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标准来进行索赔吗?如果厂里坚持按照工伤赔偿,死者家属怎么做才能按照“人身损害”来赔,这两者的数额差了一倍左右。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解释为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即当出现工伤事故时,受害职工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按《工伤保险条例》无法获得赔偿时,才能按民事侵权进行处理。
职工因工受伤,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也未在一年内申报工伤,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致使职工无法取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职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可直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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