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安全卫生规定,对劳动者负有劳动保护义务,一旦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职工所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因此职工所在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报义务。《条例》第十七条,对用人单位申报工伤的时限作了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可见,职工所在单位毫无疑问的是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之一。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当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可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属于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之一。
2、工伤认定机构。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国的工伤认定机构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了便于当事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条例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3、工伤认定的法律程序。任何法律制度的实施都要有一定的程序。概括讲,我国工伤认定主要法律程序包括三方面,即资料提交、申请受理和具体认定,以下分别论述。
(1)提交申请资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或职业病证明书。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等。如果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可以提供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其他材料,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则需要医疗机构作出。
(2)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根据《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3)工伤认定的程序。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可以根据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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