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是山东省青岛某快递公司日照分公司(以下简称日照公司)的快递员,2012年4月,肖某在送快递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分公司能否成为工亡待遇赔偿主体。
经仲裁部门和法院确认,肖某与日照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4月,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肖某系工亡。2013年12月,肖某父亲向日照市东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日照公司支付因儿子死亡所产生的工伤待遇等共计45万余元,仲裁部门作出支持裁决。后快递公司不服,向东港法院提起诉讼,以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由,拒绝承担肖某工亡待遇。
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主体赔偿职工工亡待遇。该案中,肖某直接工作的日照公司系青岛快递公司在外地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独立注册之本,不应成为工亡待遇赔偿主体。
第二种观点认为,分公司可以作为独立主体赔偿职工工亡待遇。本案中,肖某与日照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经过仲裁部门和法院确认,尽管日照公司为分公司,但是其有自己的营业执照,相对独立的营业资格和营业地点,具有一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应当承担肖某工亡待遇。
1、从诉讼主体资格角度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其他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也就是说,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本案中,日照公司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在日照市具有独立的营业地点,故其作为劳动法范畴中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其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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