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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经济补偿金纠纷案论文

2017-06-19 22:49:00

康某于1981年8月10日到北京酿酒总厂工作。1992年9月,北京酿酒总厂与美国奥格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北京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康某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1993年1月,康某应聘到该公司工作,同时与北京酿酒总厂解除劳动关系。1993年3月1日康某与该公司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终止日期为 2004年9月29日。2001年5月16日,该公司因生产场地搬迁,向职工发布《北京某酒业有限公司关于职工分流方案的通告》。主要内容为,对公司职工采取组织向红星股份公司集体劳务输出或个人自谋职业两种方式,供职工选择。职工凡选择自谋职业的,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根据职工本人的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办法为上一年度本人平均月工资乘以本人的全部工龄,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支付。职工凡在5月25日前提出书面自谋职业申请的,经公司同意后,可得奖励3000元。康某于2001年5月18日向该公司提交自谋职业申请,该公司签字同意,双方于同年5月23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同年6月14日,康某签收该公司支付的107878元经济补偿金(其中含3000元奖励)。

申诉人意见:

该笔款项该属于该公司历年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栏目中的历年存款,且只用于集体福利及对做出贡献人员的奖励,不能用于奖金发放,中方副总经理及总会计对此是明知的,故发放该笔奖金列入2000年度员工的工资台帐,是用白条在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栏目中列支,该行为属违规发放。该公司董事会对该笔奖金的处理意见是明确的,即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追缴并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对非责任人不再要求返还。因此,该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康某归还不当发放的奖金12000 元。

被申诉人意见:2000年10月26日,该公司发放奖金未列入2000年工资总额中,故该年度月平均工资少计算1000元,要求该公司补发经济补偿金差额21000元,并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

调查核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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