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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方不能申请工伤的认定论文

2017-06-19 22:49:00

2003年4月,曾某将自己的一辆中型自卸货车挂靠在某汽车配件经营部,并以该经营部名义对外经营,每年向其缴纳400元服务费。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受害方不能申请工伤的认定。

5月5日,曾某个人出面聘请吕某为其驾驶该货车,吕某的支出费用全部由曾某个人负担。9月5日,吕某驾驶该车时因塌方坠入路边河沟,曾某和吕某死亡。10月24日,吕某近亲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为无证据证明吕某与汽车配件经营部建立了劳动关系,曾某又不属于法定用人单位,故吕某死亡性质认定不属于我国劳动法调整范围,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建议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解决。吕某近亲属不服上述认定,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实行道路运输许可制度,现实生活中有不少车辆挂靠或承包具有运输资格的公司中从事运输工作。在挂靠或承包关系中,挂靠人、承包人所聘用的劳动者与被挂靠方、发包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受伤后是否享受工伤待遇,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有意见认为,吕某与汽车配件经营部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不属工伤关系的认定是错误的,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吕某间接与汽车配件经营部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从曾某与汽车配件经营部签订的合同看,曾某将自己的货车挂靠该经营部,车籍单位为该经营部。曾某虽以个人名义招聘吕某为驾驶员,但曾某是以该经营部的名义对外从事货运服务的,曾某个人并无资格从事货运工作,故汽车配件经营部是吕某法律上的雇主,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且劳动法的立法精神是最大可能地保护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后的保障权利,吕某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笔者认为,吕某与汽车配件经营部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认定为工伤关系是正确的,应予维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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