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直接表现为财务危机。但众多的事例说明,单纯的财务危机并不可怕,它可以通过央行、同业、存款保护机构、政府的多方援手而消化解决。真正可怕的是由于财务危机所导致的公众信心危机。这种信心危机一旦蔓延,有可能破坏整个国民经济。维护公众信心,很关键的一条就是处理危机要快,在公众等待的耐心消失之前就控制住危机,稳住民心。这就需要事先形成一套“快速反应机制”,包括如何迅速调集资金援救,如何迅速决定接管,如何对存款人的利益进行保护等等,都应事先有安排、有计划。中国人民银行在这方面应负担起职责,积极与各方协商,建立起这种“快速反应机制”。
(四) 加强金融监管
任何金融机构危机,都不会是完全偶然地发生的,之前必有一个问题的积累过程。加强金融监管,及早发现危机,能够大大减少其危害,使问题的处理简易得多。美国在处理储蓄贷款协会危时忽视了这一原则,未能及时觉察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结果损失由1000亿美元增加到3000多亿美元。日本“泡沫经济”中,大藏省未能对金融机构严格监管,等到非法交易不断曝光,呆坏帐愈演愈烈之时,已是不可收拾。我们应该充分汲取这些教训,从体制上、内容上、组织上、装备上、人才上等各个方面大力强化我国的金融监管质量,真正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五) 加强对公众的金融风险教育
长期以来,公众普遍认为金融机构是国家兴办的,是永不倒闭的“金字招牌”,对金融风险缺乏应有的心理准备。所以,应加强对公众的金融风险教育,尤其使其认识到,金融机构也是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它们在经营过程中,不遵纪守法,不改善经营管理,就经受不住风险的考验,自然要退出市场,这也是金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从而使公众有充分的心理准备,不致于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时产生普遍的误解、猜疑、恐惧等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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