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这就需要随改革的实践逐步推进与完善。限于篇幅,本文在此只提出原则性的构想。
第一,促进立法机关民主与科学立法的建设。在相关的财政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学家与财政专家的作用,使财政法制建设始终处于民主与科学的框架内。对于国家预算的审核与通过,应充分运用人大代表质询制度,使人大代表对国家预算和重大收支项目的来龙去脉都清清楚楚,同时强化人大对政府财政工作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的作用,加强国家决算的审计。
第二,重点加强财政执行过程中的法制建设,使政府的财政行为严格限定在财政法制、尤其是国家预算的范围内,严格控制在财政收支活动中的随意性和越权行为,防止对公共权力的肢解和分散,打击在财政收支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一个不能忽视的方面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处理。我国目前在财政执行过程中的许多无序化都与此问题有关,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关键是税权划分、税种划分以及转移支付制度的构建,解决好这些问题必定会使我国财政法制化水平向前大大推进。另一个与此相关的问题是要在财政司法过程中保持公正和独立司法,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司法结果要保证使其不折不扣地付诸实施,同时要严防打击报复,尤其是在市场主体作为受害者的时候。
第三,继续深化政企关系改革,培养市场主体,壮大市场力量。实行依法理财,除了需要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制度构建与变革而自觉地实行以外,还需要有坚实可靠的社会和经济基础,为此,就需要使市场的主体――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方面的成长与壮大。通过继续深化政企关系的改革,使企业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市场主体,政府也承担起相应的职责,消除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同时壮大非公有制经济的力量,使各类市场主体都得以健康的发展,并将其作为中国市民社会的基础,推进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
第四,营造适合依法理财的意识形态环境。通过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提高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开辟各种参政议政渠道,并通过各种宣传教育,营造适合依法理财的意识形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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