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单一监管主体产生的弊端,有利于提高监管的实际效果。
(三)在利率、外汇等重大宏观金融权限上,赋予商业银行更大的经营自由度。中央银行要加快利率管理体制改革,加速利率市场化进程,进一步扩大利率的浮动权限和浮动范围,为人民币成为自由兑换货币积极创造条件。在利率、外汇管理体制上,“十五”期间,一定要有实质性的突破,否则将大大制约中国金融市场化进程,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整确立。
(四)加快政府职能的分离,探索和建立“国家控股或参股的商业银行一政府一国有企业和薄弱产业”的合理补偿机制。增强现有三家政策性银行的资本规模和经营能力,发挥其在诸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国企脱困、西部大开发等重大宏观战略举措上的金融支持作用。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性金融体系,尽快组建政策性住房信贷银行、社会保障福利银行和 教育 银行等新的政策性银行,减轻国有商业银行的制度负担,保证改革的稳步推进。
(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银行业的稳定器。真正意义上商业银行,必须谨慎考虑市场退出机制。无论是对单个商业银行还是对整个金融体系,在市场经济以个人信用而非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条件下,都迫切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附加条款中,也载明了存款保险机制的重要性)。这是国有商业银行制度创新的一项重要配套改革。考虑到我国金融格局的特殊性,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应由中央财政和参保银行共同出资设立,并由中央银行统一管理,单独行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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