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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金融约束及解除

2017-06-04 16:01:00

率市场化改革提供经验与借鉴。(3)农村信用社不具有自由参加全国同业拆借市尝办理再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卡业务的资格。取消这一规定,允许并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参与货币市场融通,开拓再贴现、信用卡等业务领域,是加入WTO后我国既对外开放也对内开放、给予农村信用社“国民待遇”的现实需要。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由于缺乏国家信誉担保,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中小经济体,因此按国际惯例,政府政策方面应给予一定优惠。近期内我国有关部门应给予农村信用社扶持与优惠的政策有:税收优惠,增设网点的权力,扩大业务范围,政府直接扶持。地方政府可将地方财政性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使用的周转金存入合作金融组织,并动员规模较大的乡镇企业在农村信用社开户,给信用社创造新的业务机会。

(四)通过完善合作金融立法;引导与规范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方向合作金融立法有成功的国际经验可循。如日本国,具有相互扶助性质的农协金融(合作金融)办得有声有色,相当程度上归功于完善的金融立法。我国目前尚缺乏权威性的信用合作金融的法律。信用社作为基层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比其他金融机构更容易受到各级党政部门的行政干预,背离合作金融的合作性质,因此应参照《商业银行法》制定专门的《合作金融法》,取消《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规定》等行政性法规。通过法律的完善,为农村信用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五)通过教育与培训提升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整体层次教育与培训的对象是信用社的骨干员工,通过教育与培训帮助他们提高知识水平与认识能力,并带动影响普通社员。教育与培训能改变农村信用社的思维方式与价值理念,从而有利于其向真正具有“造血”功能并为农村居民“自己拥有”的金融组织的目标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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