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关于非正式金融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摘要 非正式金融是长期被学术界忽视的重要金融系统;它对经济金融生活有时起到了主导作用。许多经济金融政策的失误或滞后,往往与忽视非正式金融有关;许多超出意料的经济金融现象,离开了非正式金融就无法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国外非正式金融的研究正在兴起,而国内尚未起步。本文试图提出非正式金融研究的初步框架,包括非正式金融的概念、分类、体系、存在与发展原因、与正式金融的关系、重要地位、国内外十大问题、发展趋势及建议等。
关键词 现实金融体系;非正式金融;正式金融;研究框架
一、研究非正式金融问题的重大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中国高层领导人(戴相龙,2002)最近明确提出,要尽快建立面向中国改革和发展实际的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理论体系。其基本背景是,中国金融研究领域目前出现了“理论困境”。即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的主流金融理论体系基本上是引进、沿用了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理论;其最大弊端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脱离了中国的实际(中国是一个经济高速增长、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普遍存在金融抑制现象的发展中大国),主要表现为经院化和非中国本土化;其结果,一是现有的主流金融理论在解决中国金融的实际问题方面显得力不从心,二是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理论体系的缺失。因此有必要从现在开始从根本上扭转中国金融研究领域的这一“理论困境”。而其中的关于非正式金融问题的研究,就是迫切需要纳入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理论体系中去的重要内容。
长期以来,无论在金融理论研究领域,还是在经济金融实际领域,都存在着一个严重问题(倾向),这就是严重忽视甚至忽略“非正式金融”(李量,2001:informal finance/curb finance, IF)的存在及其有关问题研究的倾向。其基本看法,一是认为“非正式金融”属旁门左道,难登学术研究的大雅之堂,甚至将其简单地归入违法乱纪的严打之列,贴上“黑色商标”;二是认为“非正式金融”即使存在,也规模不大,无碍大局,可以忽略不计。其主要表现,一是在学术理论上,“非正式金融”没有其应有的学术理论地位;二是在实践上,“非正式金融”的问题较少地被纳入经济金融决策和政策的分析和覆盖范围。其实际后果,就是造成有关的决策和政策与实际情况存在不同程度的脱节,出现政策的预期效应降低、产生许多副作用甚至产生逆效应的情况。
现实情况却与上述对“非正式金融”的看法大相径庭。这主要表现在理论和实际两方面:
从理论上讲,对于现实金融体系(或金融系统)而言,理应包括“正式金融”(formal finance)系统与“非正式金融”系统两大基本组成部分,即“非正式金融”是与“正式金融”相对的、在学术理论地位上平起平坐的金融体系中的两大基本组成部分之一。
从实际活动中(实际活动)上看,“非正式金融”无论在微观效应还是在宏观效应,包括在规模、形式、范围、活力、发展态势、市场经济渗透力等方面均大大超出一般人们的意料,有着与“正式金融”质与量相当的实际经济金融实力和地位,起着“正式金融”无法取代的重要作用,甚至在某些国家/地区、某些领域、某些时期成为了(或担当了)经济金融的主导角色(主角)。这时,“正式金融”反而已不能体现和代表整个金融体系的基本格局,而必须把“非正式金融”充分地考虑在内;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反映整个现实金融体系的基本情况;否则,就会出现严重的以偏概全,造成对实际基本情况和形势的判断失误,导致相关经济金融决策的偏差和政策的全部或部分失效,甚至出现或发生“副作用”或“逆效应”(adverse effect)。这一点已经被多年的无数的实践所证实,然而至今尚未引起应有的关注和重视。为此,我们有必要及时填补这一金融理论研究和金融实践中的相对空白,以严肃的学术态度深入研究“非正式金融”,促进金融体系的健康全面协调发展。
中国近年来的非正式金融问题尤为引人注目。《基金黑幕》(赵瑜刚,2000)首次披露了合法、正式基金的普遍的非法、非正式金融行为;《中国私募基金报告》(夏斌,2001)首次披露了存在于的正式基金之外并蓬勃发展的中国非正式基金及中国证券市场其它隐性问题的情况,从而从根本上动摇乃至****了一直以来中国官方对中国证券市场的统计结果和基本格局判断。这一系列的事件,对金融理论研究具有重大警示和启发作用和意义,引出了金融理论研究和金融实际中一个被长期严重忽略却又十分重要的课题,这就是“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与发展问题。我们应充分重视对“非正式金融”的研究和政策指导。对非正式金融进行严肃、深入、系统的学术研究,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价值,又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对经济金融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非正式金融概念的澄清与重新界定
当前学术界之所以忽视对非正式金融问题的研究,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对非正式金融的概念界定不清或过于狭隘,没有看到非正式金融的广泛性、渗透性及其与正式金融的交叉性和交替性。因此,要深入研究非正式金融,必须从明确非正式金融的概念开始。
总括目前对非正式金融概念的认识,非正式金融(Informal Finance, IF)的概念可有狭义、广义及本文所要提出的标准义之分。
1.狭义的非正式金融,是指犯罪金融(记作IF1)与违法金融(记作IF2)。即:IF = IF1 + IF2
这里主要是指直接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对抗的、对经济金融生活产生直接破坏性影响的金融活动。其基本特征是隐蔽性,或形式的公开而实质的隐蔽性。
2.广义的非正式金融,是指官方或法定金融体系以外的未被法律法规认可的金融。它除了包括上述狭义的非正式金融之外,还包括:地下金融(非公开或秘密金融,也称黑色金融/黑市金融/灰色金融,记作IF3),民间金融(局部半公开金融,记作IF4)。即:
IF = IF1 + IF2 + IF3 + IF4
这是目前对非正式金融的最普遍的理解。其主要特征是将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划分为界限分明的两大阵营,并隐含着“官方的或法律框架内的即为正式的,而非官方的或法律框架以外的即为非正式的”这一基本判断标准。而这一判别标准实质上是静态的、机械的和形而上学的。事实上,官方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
3.非正式金融的标准义。为了更加科学全面地重新界定非正式金融的概念,本文提出,非正式金融的标准义,应是指未得到法律法规及其他正式形式认可或直接认可的金融。它除了包括上述广义的非正式金融之外,还包括正式金融主体的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的金融(记作IF5),民间及官方的非正式金融主体的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的金融(记作IF6),以及暂未被法律法规认可的金融创新(IF7)。即:
IF = IF1 + IF2 + IF3 + IF4 + IF5 + IF6 + IF7
此非正式金融的标准义,仅以一切非正式金融的共同特征,即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为判别非正式金融的唯一标准。其基本思想是:不再静态地、机械地、形而上学地甚至人为地划定非正式金融的范围,而是认为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之间有着历史的辩证关系,是彼此渗透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一定形式相互转化的。即正式之中有非正式,而非正式之中又蕴涵着正式。
三、非正式金融的分类
非正式金融可从各种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当然,这些类型之间的界限并非固定不变的。其主要有:
1.按非正式金融所处地域的不同,可划分为:
(1)国际非正式金融(international informal finance)。即非正式金融发生、活动及影响的地域范围是国际性的。如:国际宏观对冲基金(hedge fund),国际游资(hot money),国际洗钱,金融危机的国际传染及各国各种违反国际金融规则的行为(日本政府对日元贬值的放任及以邻为壑的做法)等。国际非正式金融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各种非正式金融机构,也可以是正式金融机构(如某国政府或中央银行)。国际非正式金融按其活动及影响的范围大小,还可进一步划分为:1)全球性非正式金融(global informal finance),即对全球经济金融产生影响的国际非正式金融;2)区域性非正式金融(multinational informal finance),即仅对某个国际区域产生影响的国际非正式金融。
(2)国内非正式金融(domestic informal finance)。即非正式金融产生、活动和影响的地域范围仅限在一国范围内。国内非正式金融按其活动及发生作用的地域范围大小,又可具体划分为:1)全国性非正式金融(national informal finance);2)地方性非正式金融(local informal finance)。
2.按非正式金融发生作用和持续的时间长短,可划分为:
(1)长期性非正式金融(long-term informal finance)。即对经济金融整体系统及正式金融发生长期作用和具有长期影响的非正式金融。如:正式金融的局限性所造成的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
(2)中短期非正式金融(moderate-term informal finance )。即对经济金融整体系统及正式金融仅发生中短期作用和仅具有中短影响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权威官方媒体发表社论干预股市的阶段性价格的行为及其阶段性影响。
(3)短期非正式金融(short-term informal finance)。即对经济金融整体系统及正式金融仅发生短作用和仅具有短影响的非正式金融。如:股市中主力机构的短期“坐庄”行为及其影响。
以上这三种类型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是根据当时的一定经济金融条件确立的;若这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非正式金融的时间类型也将随之发生转化。
3.按非正式金融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所起的作用性质的不同,可划分为:
(1)积极型非正式金融(positive informal finance)。即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具有直接、积极、促进作用和贡献的非正式金融。如:网络金融产品创新。
(2)中性非正式金融(neutral informal finance)。即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没有直接但有间接影响的非正式金融。如:非正式、较规范的委托理财业务。
(3)消极型非正式金融(negative informal finance)。即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具有直接、消极、干扰、抵制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福建“地下外资保险”。
(4)破坏型非正式金融(destructive informal finance)。即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具有直接、破坏或取代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股市的“恶庄”行为。
这四种类型的非正式金融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转化的。
4.按非正式金融主体性质的不同,可划分为:
(1)正式金融单位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的“基金黑幕”事件。
(2)非正式金融单位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官方权威媒体受权对中国股票市场的直接干预。
5.按非正式金融的公开程度的不同,可划分为:
(1)显性非正式金融。即完全或基本公开发生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暂不被正式认可的金融创新及中国目前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赔偿的诉讼难现象等。
(2)半显性(或半隐性)非正式金融。即采取半公开方式发生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股市的一、二级市场的不均衡现象。
(3)隐性非正式金融。即以非公开或隐蔽方式发生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的私募基金现象。
需要说明的是,显性非正式金融不一定就是积极型非正式金融;半显性(或半隐性)非正式金融和隐性非正式金融,也不一定就是消极性甚至破坏型非正式金融。
四、非正式金融体系
非正式金融作为与正式金融并驾齐驱的一个重要金融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基本组成部分:
1.非正式金融产品(informal financial products)
这是非正式金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微观基础,是金融产品总量的一部分。它主要包括:非正式银行类产品(informal banking,如民间钱庄的储蓄及借贷),非正式保险类产品(informal insurance, 如民间互助基金会),非正式股票类产品(informal stocks, 如私募股权凭证),非正式债券类产品(informal bonds, 如民间集资),非正式基金类产品(informal funds, 如私募基金及行政事业基金性收费),非正式博彩类产品(informal gambling, 如中国相当一部分A股、ST股及税务局的凭发票抽奖等)及非正式金融衍生工具(informal derivatives, 如外汇黑市中的货币互换)等其他暂未得到法律法规正式认可的创新型金融产品。
2.非正式金融机构(inform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非正式金融行为的主体未必如一般人所想象的都是非法组织,而是包括有相当一部分的正式组织(包括金融性和非金融性单位,甚至还包括官方机构和重要媒体)。即从总体上看,非正式金融主体与正式金融主体之间是没有一个严格清晰的界限的。它主要包括:非正式商业银行,非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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