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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业反洗钱问题研究

2017-06-04 16:00:00

本文讲述了关于金融业反洗钱问题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20世纪70年代以来,洗钱犯罪,特别是利用金融系统和工具的洗钱犯罪活动,日益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一大公害。这已引起世界各国执法机构、金融机构的高度关注。进入本世纪,反洗钱更成为衡量政府能力、国家信誉的标志。特别是“9·11”以后,反洗钱又与打击恐怖组织联系起来。因此,尽快完善我国的反洗钱机制,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已迫在眉睫。

一、“洗钱”涉及的基本问题

(一)洗钱的定义

洗钱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正式出现在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病药物公约》里。该公约把洗钱定义为:“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产的来源,而将该财产转换或转移。”

2000年10月,加拿大皇家骑警和美国海关在加拿大温哥华共同主办召开了“太平洋周边地区打击洗钱及金融犯罪会议”。该次会议对于什么是洗钱这一问题,表现出以下趋向,即把洗钱犯罪涉及的非法所得来源不断扩大,并且从把犯罪收益洗为合法收入这一模式扩大到:1.把合法资金洗成黑钱以用于非法用途,如把银行贷款通过洗钱变为某人在赌场的资金(即所谓白钱洗黑)。2.把一种合法的资金洗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如把国有资产通过洗钱转移到个人账户以达到侵占的目的(即洗钱本身就成为犯罪过程)。3.把非法收入通过洗钱合法化,如企业把偷漏税款通过洗钱转移到境外(即所谓黑钱洗白)。

尽管对洗钱有不同的定义,但各国和国际组织在对洗钱活动本质的理解上基本达成了共识,即洗钱是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综合来看,洗钱作为一种犯罪,是指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并将该收益伪装起来使之看起来合法的一种活动和过程。作为一项罪名,洗钱罪是对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所有各式各样犯罪活动的总称。通常犯罪收益被称为“脏钱”、“黑钱”,所以对犯罪收益进行清洗使之披上合法外衣的活动就被形象地称为“洗钱”。而“反洗钱”则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

(二)洗钱犯罪的历史与现状

洗钱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第一宗洗钱案是美国一不法商人为得到好处,将贿赂资金以“贷款”名义打入路易斯安那州州长的账户,通过这种方式,该受贿官员可以自由地使用这笔资金并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洗钱”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在20世纪70年代才正式出现。

目前洗钱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世界经济的正常运转。2002年6月,联合国副秘书长兼禁毒署执行主任称,全世界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高达一万亿至三万亿美元。

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字显示,全球每年“洗钱”的总额相当于全世界GDP 的2%至5%。数额巨大的洗钱活动对金融市场造成严重影响,同时由于“脏钱”重新进入流通并游离于任何统计数字之外,从而能使一个国家的货币需求发生明显变化,并有可能对利率和汇率产生影响。所以各国政府均视洗钱为大敌。

(三)洗钱的过程

通常洗钱活动的过程相当复杂,也没有固定的模式。但是从逻辑上讲,一个典型和完整的洗钱过程包括三个阶段,即放置阶段、培植阶段和融合阶段。

1.放置阶段:是指将犯罪收益投入清洗系统的过程。该阶段的目的是将犯罪活动得来的资金改变得易于控制并减少怀疑,例如将现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可流通票据;或将钱存入地下钱庄,通过地下钱庄将犯罪收益转移到国外,然后进入外国银行;或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或在股票市场购买股票。

培植阶段:是通过在不同国家间的错综复杂的交易,或在一国内通过反复持续地运用不同金融手段来掩盖和模糊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性质以及犯罪收益与犯罪者的联系,使得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难以分辨。

融合阶段:是洗钱链条中的最后阶段,犯罪收益经过充分的培植后,已经和合法资金混同融入到合法的金融和经济体制中。犯罪收益已经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犯罪者可以自由地使用该犯罪收益了。

有必要说明的是,在实际的洗钱操作过程中,三个阶段有时很明显,有时则发生重叠,交叉运用,难以截然分开。同时,洗钱犯罪活动的构成并不要求完全完成上述三个阶段。

(四)洗钱的手段

国际刑警组织所列举的洗钱方法包括:现金走私;将现金改变成可流通证券;建立并使用前台公司或空壳公司;使用税收和保密天堂所提供的设施;伪造虚假的发票;使用现金交易所或经纪人交易所;使用娱乐场所或赌博场所;使用地下钱庄系统所提供的设施等。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考察了大量的洗钱实例后,指出了洗钱方法中的共同因素:改变现金的形式;利用正式或非正式的金融机构使资金在国际范围流动;将现金运到对支付系统不加限制的他国;使用技巧掩饰资金的真实所有权和来源。

以下是最常见的几种洗钱手段:

1.保密天堂。其特征(1)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除了例外的情况,披露客户的账户构成刑事犯罪。(2)

有宽松的金融监管。建立金融机构几乎没有什么限制。(3)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这些地方允许建立空壳公司、信箱公司等不具名公司。并且因为享有公司保密特权,了解这些公司的真实面目极其困难。较为典型的国家和地区有:瑞士、开罗、巴拿马、巴哈马,还有加勒比海和南太平洋的一些岛国。

空壳公司。亦称为被提名人公司,一般是指为匿名的公司所有权人提供的一种公司结构,这种公司是被提名董事和持股人所享有的所有权结合的产物。被提名人往往是为收取一定管理费而根据外国律师的指令登记成立公司的当地人。被提名人对公司的真实所有人一无所知。空壳公司的上述特点特别有利于掩饰犯罪收益和犯罪人的需要。空壳公司在一些保密天堂发展得很快。

金融机构。洗钱者利用金融机构洗钱的技巧包括:匿名存储、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现金密集行业。为避免大量现金存入银行被怀疑,越来越多的洗钱者开始利用现金密集行业,如赌场、酒吧、金银首饰店作掩护,将犯罪收益清洗为经营所得的合法收入。

伪造商业票据。洗钱者首先将犯罪收益存入甲国银行,并用其做保证金,申请开立信用证,该信用证用于支付某项虚构的从乙国的进口商品交易,然后由乙国同谋(信用证受益人)用伪造的单据在乙国的银行兑现。有时犯罪者也利用一些真实的商业单据来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但在数量和价格上做文章。

6.走私。洗钱者将现金通过种种方式偷运到其他的国家,由其他的洗钱者对偷运的现金进行处理。除了现金走私外,洗钱者还通过贵金属或艺术品的走私来清洗犯罪收益。

7.投资。洗钱者通过投资移民,或在国外购买房屋、酒店等房地产模糊犯罪资金来源进行洗钱。

二、洗钱犯罪在我国的现状、趋势、形式和主要特点

(一)我国洗钱犯罪现状及趋势

长期以来,国人对“洗钱”一词很陌生,认为离我们很遥远。但有调查表明,近年来我国“洗钱”活动日益增多,涉及的洗钱数额也在不断上升。统计显示:我国国际收支“误差和遗漏”项中每年皆有几百亿美元,近年来之和已有数千亿美元。这其中洗钱所导致的资金外流的数额占有相当比重。原因是:首先,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使“黑钱”源源不断。其次,贪污****分子利用各种渠道“洗钱”的现象屡见不鲜。第三,境外大量“黑钱”以各种方式进入中国漂洗绝非鲜见。第四,国内大量“黑钱”流出境外呈愈演愈烈之势。

(二)洗钱犯罪在我国的主要形式:

目前,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分子通常利用以下方式将诈骗、走私、贪污、受贿、侵占、制贩毒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获取的赃款进行转移:

1.利用地下钱庄把在国内犯罪所得赃款清洗到境外。首先赃款所有者在境内将要清洗的赃款交给地下钱庄的经营者,然后在境外从地下钱庄的海外(境外)同伙处提取被清洗过的赃款,地下钱庄的经营者则通过收取一定的费用而获利。

利用同境外公司签订假进口合同,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将在境内犯罪所得赃款清洗到国外,或将国家和企业的资金洗成黑钱,占为己有。

利用他人身份证件或假身份证件开立账户,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洗钱。

利用借贷方式洗钱。首先通过向他人借大额钱款,然后再用赃款偿还债务,使赃款被清洗成来路合法的款项。

利用外汇黑市把赃款兑换成外汇,再将其走私出境,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

6.利用股票市场等资金周转快的行业洗钱。先用赃款作为投资,随后在短时间内收回投资,从而完成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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