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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金融分业经营与监管的制度选择

2017-06-04 16:00:00

本文讲述了关于中国金融分业经营与监管的制度选择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随着国内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际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国际银行业的发展有一个从开始的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占主导地位,再到形成全面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过程。

目前,国际银行业混业经营成为世界性的发展趋势并非凭空而生,这一发展有着深刻的经济原因。

在分业与混业的最终制度选择中,风险与效率的权衡就成为关键。

从近几年的实践看,对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金融业而言,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不管是现在还是过去,都是与中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发展程度相适应的,是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快速、平稳地建立起完善的、多元化金融市场体系必经的一个阶段。但也应该看到,随着国内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际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一、中国金融分业经营与监管模式的问题分析

1、金融创新使中国分业经营体制面临新课题。随着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灵活的投融资渠道增多,投资基金、投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上开始占主导地位,商业银行业务在整个金融市场的份额不断下降,在竞争中渐趋被动。商业银行的传统融资媒介作用由于直接融资的发展受到了削弱。

2、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显现出分业经营和监管体制的弊端。到目前为止,国务院批准了两家金融控股公司即中信控股公司和平安保险集团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使得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在业务领域互相渗透。因此,也显露出分业经营和监管体制的弊端。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内部关系网络,同时,又从事银行、证券和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营活动,而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对金融控股公司未作任何规定。因而面临着特殊的风险,如:资本重复计算、高财务杠杆风险、不正当的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的风险等。如何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监管,已成为当务之急。

3、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中国分业经营和监管体制面临严峻挑战。从国际来看,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主流。金融全球化导致全球金融业的竞争激烈,世界各国银行业为适应形势变化,不断加强调整、兼并、重组和金融创新,银行与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界线逐步模糊。随着入世承诺的逐步落实,2006年内地金融市场将全面开放,外国商业银行在华的分支机构将更便于按我国的分业经营的要求开展业务,即他们的前台是分业的,而他们的后台即他们的总部则是混业的,这样他们的前后台配合就可以为客户提供包括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一系列综合金融服务。如果内地商业银行仍然固守这种单项分业经营的体制,在与外国商业银行的竞争中将难以匹敌。

二、国外金融业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历史与现状

银行业混业经营起源于19世纪,在工业化过程中,德国、美国、英国和日本等都实行了银行混业经营。然而,20世纪30年代,一场波及全球的经济和金融危机,打破了国际银行业混业经营的模式。当时许多经济学家将危机发生的根源归结于全能银行的混业经营模式。为了稳定金融秩序,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立银行分业经营的制度。此后,英国、日本等国纷纷效仿,实行了严格的银行分业制度。

在美、英、日等国家实行分业经营和管理的时候,欧洲国家,尤其是德国一直坚持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制度。历史和实践都充分证明,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对于德国的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全能银行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可以为客户提供最完善的服务即全面的金融服务。第二,有利于发挥银行规模经济的效应。银行可以利用商业银行的存、贷来发展证券、基金等投资银行业务,反过来,利用投资银行业务巩固和支持传统的商业银行存贷业务。第三,有利于分散风险。由于银行混业经营,业务多样化,银行的一部分亏损可以由其他经营活动的盈利来补偿,降低银行经营风险,使银行经营更加稳健。

虽然全能银行制度有这样那样的优越性,但从30年代一直到80年代初,国际银行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一直占主导地位,全能银行制度只在为数不多的欧洲国家中实行。80年代,英国实施“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开始实行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制度。此时,美国虽然颁布了《放松金融管制和货币管理法》,放松了对金融业的管制,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仍有明确的界限。90年代以后,美国银行业掀起一轮购并浪潮,使得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经纪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美国金融监管当局随之进一步放松对金融的管制,1998年11月2日美国国会通过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明确允许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拥有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业务,美国金融业开始采用混业经营模式。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从法律上确立混业经营模式,其主要内容是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2000年初,美国国会又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实施细则〉》,全面推进银行混业经营制度。日本也于1998年4月实施“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开始启动银行混业经营模式。

三、国际银行业混业经营趋势对国内银行体制改革的启示

目前,国际银行业混业经营成为世界性的发展趋势并非凭空而生,这一发展有着深刻的经济原因:

首先,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趋势是推动金融业向混业经营转变的内在动因。50年代以后,金融创新工具和创新组织形式得到极大发展。这种发展使得许多原有的分业监管措施部分失去意义。当初制定的分业经营已不利于金融市场的高效发展,因此,金融自由化迫使从法律上对这一发展趋向给予确认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和要求。同时,金融创新为突破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提供了可能,商业银行在负债和资产配置方面越来越多依靠资本市场工具,通过金融创新,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收入在利润中的比重不断增加;而投资银行为扩大资金来源和寻找新的客户群落,不断向商业银行渗透。

其次,金融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分业经营体制难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和客户的需求。分业经营模式使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受到限制,不利于其满足客户的多层次需求及进行业务拓展。通过近70年的发展,非银行的金融业务得到巨大发展。他们向银行业的渗透使金融企业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银行业不得已采取兼并收购,扩大自身规模,以提高竞争力。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的相互控股与兼并收购,促使了混业经营局面的出现。

再次,股权制度的发展促使企业更偏好于直接融资方式。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主要工业国从二战后经济的高速增长开始转入滞胀。经济增长速度的放慢使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相对减少,客观上要求银行重新配置资源,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与此同时,企业更愿意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在资本市场筹资,使得商业银行业务受到投资银行业的强烈挑战。

最后,现代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为金融机构间融合以及通过融合降低成本提供了技术保障。

上述四个原因,在内地同样存在。但众所周知,实行混业经营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具有控制风险的能力。二是金融机构的信息处理能力。三是具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而这些正是内地金融所欠缺的。从中国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其他商业银行,都没有完全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有效风险控制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分业经营,银行业就有可能在高收益驱动下,利用现有的资讯和资金优势把手中掌握的数额庞大的信贷资金投入投机性强、风险高的股市或债券市场,造成证券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和剧烈波动,同时,也加大了银行业的经营风险。其次,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中国金融监管机构风险控制能力尚待加强,实行混业经营不利于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但面对21世纪国际金融业的挑战及超级航空母舰型的“金融巨无霸”的威胁,中国金融业必须进行改革,以克服经营规模过小、竞争力较弱、仅提供单一金融产品服务的弊端。

四、中国金融分业经营与监管发展前景

在分业与混业的最终制度选择中,风险与效率的权衡就成为关键。而风险与效率的权衡又取决于一个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金融业在这个阶段所起的作用。

分业政策的目标,就是为了建立证券业与银行业之间的“防火墙”,打断两者之间的资金通道。在内地,市场还不能对银行的冒险投机行为进行有效约束,“风险决定收益”的市场调节机制在中国还不能发挥完全的、根本的作用。关键在于,中国商业银行市场活动的风险最终不能被经营者承担,或是市场活动的风险转移出了市场的范围。商业银行在投机冒险时,并不对银行安全性有过多的考虑。因为在内地,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是国家而不是市场参与者。同时,如果投机成功,投机个体会得到收益,而投机失败,损失的是国家的资金。风险与收益不对称,使其不会受到风险的约束。再加上中国股市有限的规模和不健全的组织,使资金雄厚的银行凭借其实力和灵敏的信息,有更大的盈利把握,市场对银行的风险约束更加无力。

所以,考虑到金融业的发展现状,我国金融业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还有必要继续实行分业经营,以后随着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和监管机构监管水平的提高,在规范经营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再逐步放宽对混业经营的限制。最近修订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项修改虽然确定了我国金融业在短期内仍然继续实行分业经营,但已经为金融机构今后的混业经营留下了适当的发展空间。

当然,在目前分业经营的体制下,仍然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稳健管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创新,探索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通过相互合作,开发交叉性金融产品,从而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在开发新的业务品种时,密切关注新业务可能带来的风险,加强对各项新业务的跟踪研究,督促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在健全内部控制、加强风险防范的基础上进行。

那么关于中国金融分业经营与监管的制度选择的内容就介绍到这了,更多精彩请大家持续关注我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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