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至今的金融部门改革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一)早期改革(1978-84):银行体系的结构变化。中国早期改革着重于农村经济体制变革(“家庭责任制”, household responsibility system)和实际部门改革,金融部门改革仅限于垄断性银行体系的结构变化。1978年,中国人民银行从财政部脱离出来而成为正式的中央银行,开始向独立的中央银行的行为模式转变。同时国家开始建立专业性的商业银行,试图以此改变以往中国人民银行的单一垄断局面,中国银行(Bank of China, BOC)、中国人民建设银行(People’s Construction Bank of China,PCBC)、中国农业银行(Agriculture Bank of China,ABC)三大国有专业银行在此期间建立。三大专业银行的建立虽然在表面上似乎改变了原有的中国人民银行完全垄断的局面,但是专业银行之间严格的业务领域分割和职能专业分工使得银行体系的市场竞争结构仍旧处于高度垄断的状态,竞争性的银行体系尚未建立起来。这个时期非银行金融机构(non-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NBFI)开始获得初步发展:在中国农业银行的监管下,农村信用合作网络(network of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开始为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township and village enterprises)提供小规模银行信贷服务;同时另一种形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trust and investment corporations, TICs),1979年建立了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China International Trust and Investment Corporation, CITIC),成为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进行国际债券借款的主要渠道。在这个时期,中国储蓄和投资的来源发生了重大变化,居民成为急速上升的银行储蓄的主体,银行贷款也代替政府预算拨款(state budget appropriations)成为投资的主要来源,这导致向国有企业提供的资金的构成发生变化,即由1978年预算拨款占全部资金的70%转变为1982年国有银行贷款占全部资金的80% ,这表明中国的投资体制已经由“国家财政拨款主导型投资体制”向“国有银行主导型投资体制”转变。尽管初期改革确实使银行体系发生了某些结构性变化,但是体制性的改革尚未展开,中国人民银行仍旧行使着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双重职能,继续向国有企业提供直接贷款;专业银行仍旧在国家信贷计划的基础上负责向国有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在贷款时不考察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偿还能力;银行对企业几乎没有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监管,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仍旧是传统的计划资金配给关系。(二)金融改革的推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1984-88)。这个阶段标志着中国金融改革的实质性开端。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成为国家的中央银行,其商业银行的职能完全剥离出去,由新成立的第四个专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ICBC)执行对工商企业的融资和投资服务,自此,中国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第一个实现了由垄断银行体系(monobank system)向双层银行体系(two-tier banking system)的变迁,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职能彻底区别开来。与此同时,投资渠道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国有企业(state-owned enterprises,SOEs)来自预算拨款的资金大为减少,取而代之的是来自国有银行的贷款,政府对储蓄和投资的控制能力有所降低。在金融机构的建设方面,1200个城市信用社(urban credit cooperatives)相继成立,从事对城市私人和集体所有企业的融资服务;同时一些非政府所有的商业银行,如交通银行(Bank of Communications, BOCOM )和中信实业银行(CITIC Industrial Bank)也开始建立,初步形成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竞争的局面。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也开始加剧,专业分割和区域限制的局面被打破,各个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领域交叉带来更多的市场竞争。在这个时期,银行部门也允许外国机构的进入,一些外国银行被允许在中国的专有经济区(Special Economic Zones, SEZs)设立分支机构。这个时期的重要金融创新之一是非银行金融机构(NBFI)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信托投资公司(Trust and Investment Corporations,TICs)的大量出现,1986年以来各个专业国有商业银行建立了成百上千个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信托投资公司大量参与商业银行业务,吸收居民存款,并为地方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信托投资公司的大量出现,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领域内的竞争,对提高金融部门效率、强化金融体系的竞争机制起到积极作用。总之,在这个时期,实现了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彻底分离,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业务领域和地域限制的取消、非政府商业银行的出现、外资银行的进入、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迅猛发展,初步奠定了中国金融体系的多元竞争格局,是中国金融部门市场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三)金融稳定化和资本市场的发展(1988-1991)。由于传统体制性弊端尚未革除,加之金融机构数量的快速增长和融资行为的扭曲,中国金融部门在1988-1991年间着重于推行稳定化措施和控制通货膨胀,金融部门市场化改革的步伐暂时放慢,政府重新加强对经济和金融的控制力度,国家主导型信贷又重新有所恢复。政府对通货膨胀主要来源地之一的非银行金融部门加强了监管和重组,使得信托投资公司的数量大为降低。但是在这个时期,金融市场开始得到初步发展,上海股票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1990)和深圳股票交易(Shenzhen Stock Exchange,1991)所相继建立,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初步形成。资本市场的出现是中国金融部门市场化改革中非常重要的里程碑之一,意味着中国在以银行为投资和融资主体的金融体系内又加大了金融市场的作用,中国居民的投资组合由单一化逐步走向多元化,这对中国金融制度的变迁和居民金融投资意识的提高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四)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深化阶段(1992年-现在)。1992年之后中国经济改革和金融市场化改革又进入快速进展阶段,外国直接投资大量涌入,金融部门进一步扩张,市场化金融体系的法律框架初步形成。这个时期的金融市场化改革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通过建立政策性银行,将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分开。1994年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发展银行(State Development Bank)、农业发展银行(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ank)和中国进出口银行(Export-Import Bank of China),旨在排除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的障碍。二是对银行部门放松管制,降低进入壁垒,建立一批非政府的地区性和全国性的商业银行机构,其中包括建立私人银行和储蓄银行,同时更多的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被允许进入中国市场,有些还被允许从事国内业务。三是建立市场为基础的法律框架,有关金融机构运作的一些重要法律得以实施。1995年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中央银行的职能和法律地位,央行获得更多的自主权和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利,其基本功能是维持货币稳定性和金融体系稳定性。《商业银行法》也在同年通过,试图将国有商业银行转变为真正的商业银行。四是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以市场为基础的货币工具的更广泛使用。上海和深圳的股票交易所规模迅速扩大,政府债券的二级市场进一步发展,银行间货币市场也初具规模;中央银行更多地使用利率调整政策和准备金要求来进行金融体系流动性管理,针对特殊产业和部门的优惠贷款利率陆续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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