础发生重大变化,在这一背景之下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应该做怎样的调整才能真正适应现实的发展需要,才能既规范了其行为,由不限制彼此间的竞争。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监管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还不够完善,但并不影响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而且加强监管并不意味集中管制,而是应该在以往监管基础上调整监管模式和内容,形成灵活、有效、便于操作的金融监管并其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中央银行需要从新的视角开展监管,而不能继续用以往的监管思路,仅仅具体在措施上修修补补。
三、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的缺陷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都具有自己本国明显的监管特征,并在形势变化的需要之下主动对监管的内容作修订,而且这种修订仍在进行,保证了金融监管的不断完善。而我国从当前监管制度整体讲不成熟。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缺乏监管的人文历史环境、法制环境以及相关的理论基础,因而没有形成有本国特色的真正监管框架。我国金融监管是在1995年《人民银行法》颁布后才真正开展起来的,客观上讲,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从无到有,表明我国监管建设已取得进步,但由于监管措施应急性太强和而操作性不足,使我国监管从总体上讲不完善,没有历史的继承性也不成体系。
2.金融监管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可靠性没有落实。1999年11月对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撤销省级分行,设9个跨省大区行。跨省大区行监管机构的设置,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原来自上而下的直接行政管理,但实际上仍是原来那种金融监管的变形,以强制性行政命令作为监管的依据,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和可行性措施,此外由于跨区监管机构不具备必要的权威性,与各地金融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性,而使一些地区出现了监管的盲区,监管的可靠性没有落实。
3.监管过于简单僵硬,但在某些方面又显得过于细致。在当前的分业监管原则之下,商业银行的资产只能是发放贷款,不能从事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房地产业的投资活动,这时银行资产非常单一,难以通过资产多样化实现投资风险的分散,加大了银行业经营的风险,阻碍了行业的发展。这种分业经营管理在短期内可以通过减少金融业间的直接竞争而保护了金融机构的生存,但从长期看,不利于金融业在竞争中发展,特别是在金融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之下,难以在国际化发展中拥有竞争优势。在过于简单化的同时,监管重点有失偏颇,反映在一是对新网点设置要严格审批;二是对存贷利率实行严格管制;三是对创新业务品种严格审批。这种过细的监管做法使监管重点显得有失偏颇,该制度化的没有制度化,该放开的没有放开;
4.当前监管内容仍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多。在金融机构发展初期,以合规性监管为主是必要的,但在金融市场已在深度和广度上得以发展的形势下,特别是逐步走向国际化的过程中,仍对金融机构发展中的风险缺乏必要的预防、保护以及最后支持的基础的话,将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目前情况下,当金融机构经营风险暴露出来后只能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预,被动招架暴露出来的金融风险或被动地对违规行为做出纠正,金融监管的能力和效率整体水平不高,金融业发展的稳健性大打折扣。
四、结论及完善监管制度的几点思考
可以推断,我国的金融监管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缺乏继承性、可靠性、灵活性,有效性最终受到影响。为适应开放市场发展的变化,应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管制度。
伴随金融国际化发展趋势,金融机构必须在创新中求发展,因此,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必须加紧调整,建设一个适合国情的、更为有效的监管框架,促进金融体系稳健发展,维护公众的信心,在开放的市场竞争下促进金融中介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这是一国金融监管安排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在开放发展中做必要的调整时应考虑以下方面我国的监管应该有特色,不应盲目仿效西方国家的措施或指标。金融监管是各国因具体需要而建立的,随着各国经济发展,监管制度也都在变化。同时因各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差异,监管制度业存在很大差异,即使在同一国家不同时期,在监管模式也可能不同。认识这点的意义在于,我们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是要适应新形势金融发展变化的要求,同时要由我国的特色,要基于我们自己历史发展、人文发展和信用发展的现状和基础,而不是追随或仿效某一个国家的监管制度。盲目仿效失去自己的风格,将不利于我国市场开放过程中对金融机构进行必要的管理,不利于监管制度的建立。
2.充分认识监管的重点。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旨在规范其行为,并加以必要引导,并不是直接干预或参与具体的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因此,应明确监管的重点放在高层次的监控上,而不是一些枝节问题上,当然为更量化的进行监控,还是有必要设置一些指标。此外还应充分认识在当前开放过程中影响金融机构运作状况和结果的因素,那些是暂时性的那些是持久性的,并以此来重构金融监管体系。
3.监管措施要便于操作,以使其真正有效的制度安排。如果监管措施不方便操作,执行会遇到困难,形同虚设,或只能被动的适应金融发展需要,甚至适应不了,监管就会失去作用,监管目的就不能全部达到,无异于降低监管要求,降低了监管效率。在监管措施中,主要有两类:一是预防性措施,旨在抑制银行产生的风险,或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这部分措施中应注重通过定期报告制度、现场检查、非正式询问以及都按考等方式进行检查。要加强所获信息的可靠性,因为那是有效监管的基础。
4.在加强国际协作的同时,要维护国家主权,加强国家的金融安全。入世后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我们必须加强国际监管协作,遵循国际惯例,但同时还应该注意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以保护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监管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最终应该有利于本国金融的真正发展。不能干扰我们自己的发展目标。
总之,应努力加强有效的监管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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