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关于金融市场开放过程中的监督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一、加强市场开放过程中金融监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自身经营状况的好坏对金融市场的有效发展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就一般意义而言,金融机构必须加强自身内控机制的建设与完善,同时也需要由中央银行对其经营活动加以规范和引导,尤其是在市场开放过程中加强对金融机构监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首先,金融机构在市场中主要作用是通过金融媒介功能发挥出来的。通过对消费行为及投资行为的分析,我们会发现个人家庭、企业单位、政府部门在储蓄或投资过程中,大致会出现两种收支情况:收大于支时的资金盈余,收小于支时的资金不足(为方便起见称资金盈余者为贷者,称资金需求者为借者)。资金盈余时形成的储蓄通过合适的机会,可以最终转化为生产性投资并获得收益,资金不足(不论是生产性资金短缺还是消费资金的短缺)也可通过调剂给予补充。由于各部门供需各异,上述资金的转化和弥补必须通过市场来集中和促成。
但是市场本身做不到这点,它只是融资的场所,它还需要具体的部门来完成这一工作。在现实中只要提供了融资的某种通道,使资金能够在供需者之间流动的媒介体,都可称作金融中介,金融中介可以是金融机构,如各种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是金融中介个人,如市场中的经纪人或交易商。本文中所涉及的金融中介特指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通过自身经营运作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为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这是金融对经济发展贡献的核心之处。
其次,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是市场融资顺利进行的必要保证。当今经济发展与金融机构密不可分,特别是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的稳定性对经济的持续发展影响巨大。金融机构主要是通过信用方式以一定期限、一定数量获取资金并运用资金,从中获利。一旦决策失误,资产负债安排严重失衡,资金流动性就会减弱,并直接影响到对到期债务的支付。此时,由金融机构链接的社会信用关系会表现得非常不稳定,并最终导致金融市场的融资不能顺利进行,可见金融机构保持稳健经营十分必要。
然而因客观的或人为的因素影响,金融中介机构常常会陷入各种经营风险之中。
因客观原因导致金融机构投资失误造成大量不良资产,其中大部分是由信息获取不对称、不真实而引起的。现实中任何严格的信息披露法规和任何先进的信息传递组织和技术都不可能保证给市场提供真正的完整信息,即便是真实的信息,买卖双方也仍然在获取时间和获取内容上存在着不对称,使买卖双方不能处于同等的决策地位,从而造成债务人对金融机构的到期债务不能清偿,进而影响到金融机构作为债务人对其债权人债务的清偿,正常的信用关系被破坏,直接导致金融机构投资失误。
2.个体利益导向的影响常使金融机构作出与宏观金融政策、经济政策目标不一致的决策。金融机构作为一个企业,主要以自身利益的获得作为调整经营活动的风向标,利益最大化是其追求的主要目标,因而金融机构个体对经营的调整有时会与宏观金融活动所要实现的目标相悖。金融合力分散,不但弱化了金融作用,降低了金融效率,还会造成资源的浪费。
3.在金融创新、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各种金融机构在传统的金融业务基础上开展了诸如承诺和担保的或有资产、或有负债业务以及其他期权、期货合约业务。金融机构个体在业务空间得到拓展的同时,经营风险也大大增加。金融机构实力、条件和管理水平不同,其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也不同,因而经营结果会有很大不同。由于金融机构经营所暴露的风险在机构之间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因而使金融机构系统风险也相应增加。为保证金融机构体系的稳健经营与发展,金融机构必须加强自律,减少失误、限制盲目扩张。
可以看出,金融机构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自律性是有限的,并且常常被以自身短期利益为核心形成的发展冲动所破坏。我们不难推断,金融机构自身所做出的经营决策难以确保稳健经营。在金融市场中有必要由金融管理当局对金融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加以宏观指导和规范,以约束其作为个体的不适当的行为。
再有,伴随金融市场逐步开放,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具有更重要意义。从国际环境看,金融深化发展仍在进行,势头不减,金融一体化越发明显;同时我国已正式加入WTO,按照进度表安排我国的金融市场将逐步开放,金融发展将融入世界金融大市场之中。金融机构监管基础环境发生变化在不断进行的变革当中,开放的金融市场为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我国的金融机构在面临机构之间的激烈竞争同时,还要面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我国的金融机构生存和经营能力受到考验。
2.金融机构的活动将越来越活跃,特别是混业经营模式下的海外金融业带来的冲击,使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越来越多,我国金融业的经营模式面临新的选择。在新形势下金融机构个体的组织、经营范围、服务方式都必须作出适应性的变化和调整。这种变化和调整使其生存空间扩大,并通过规范的经营将使机构运作效率和收益获得极大提高。
3.在开放的金融市场发展中,客观环境将更加复杂、竞争更加激烈,金融市场将更富于诱惑性和刺激性。金融投机活动将变得越来越容易,信用膨胀的可能性加大,同时各种金融产品的界限将变得模糊。在金融制度仍存在某些缺陷的情况下,如果对金融机构的活动不加以限制,投机过度就将形成经济泡沫,扭曲正常的经济关系,而且一旦泡沫破灭,大量债权债务关系被迫中断,金融机构将蒙受巨大损失,国民经济运行遭到破坏,甚至将我们的经济发展拉入衰退之中。可见,金融机构将暴露在比以往更高的风险之中。
4.金融管制将有所放松,如放松利率和汇率管制。
总之,如果金融机构自身缺乏有效的控制能力或是金融监管无力,势必造成业务失控,危害严重。在以往的金融深化发展中,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曾有过深刻教训。由于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冲动和中央银行监管无力,金融机构将大量资金用于更具风险性的经营中,金融市场遭遇了许多大的变化。其中之一就是市场经历了由大量非谨慎管理而导致的金融机构危机,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经营中普遍存在的大量呆坏帐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至今难以清除。因此必须重视市场开放过程中金融环境的变化,并通过加强监管规范我国金融业的经营,保护本国金融市场在开放中的利益。
二、金融监管要与金融发展的现实相适应
首先,英美两国较为成熟的监管制度发展表明监管与金融环境的变化相适应。从西方国家监管制度的变化看,监管发展经历了一个自由——管制——自由的发展过程,这种发展过程所呈现的规律性并非简单的轮回发展,而是在变化的新形势下的必然选择。西方国家监管制度的发展说明了监管与金融发展现实适应性。在西方各国监管的发展中,英国、美国的金融监管最具特色。
监管机构和内容的变化反映了金融监管制度的适应性与灵活性英美两国在80年代都经历了金融业由分向合的渐进发展过程。在英国,英格兰银行传统上习惯运用非正式的监督方式,整个金融监管制度倾向于各金融行业分业经营、自我约束、自我监管。但是经过长时间的酝酿,1986年10月27日伦敦证券交易所实施重大改革,被称为“大爆炸(big Bum)”震惊海内外,其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允许商业银行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清除了证券业与商业银行严格的业务界限,使商业银行进入投资银行领域。在1997年英国工党上台执政以后,监管体制发生了重要变化,英格兰银行独立行使货币政策职能,削减了其监管职能,而由单设的金融服务局统管对商业银行类和投资银行类金融中介机构的监管。这种变化实际是在银行业与证券业界限日益模糊的情况下,监管机构所做出的适应性变革。
美国由分向合的发展经历了60多年的较长时间,过程非常明显。1929--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是美国金融业由自由发展走向全面管制的分水岭,美国金融业从此以其严格的监管制度而闻名于世。19世纪后期,美国的铁路、钢铁等大工业迅速发展,资本随之高度集中和流动,使金融业尤其是证券业保持了持续高涨,到1929年10月纽约股市大崩盘前夕,美国银行已达2万多家,并且在当时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融合,将许多短期信贷资金运用到股票投资这种风险项目上,银行经营风险不断增大。由于大量的银行资金涌向股市,这一时期的证券投机交易达到空前的规模和水平,等到10月24日,股市狂泻,一发不可收,使上市股票价值一路暴跌,并最终导致参与股票交易的银行歇业或合并近1万多家,整个美国经济、金融遭到重创。股市的过度投机性对金融业的安定和社会安定产生影响。
虽然这次危机产生有复杂的经济原因和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但就金融方面而言与银行参与股票投机有直接的关系。基于上述认识,美国于1933年通过银行法,确定了美国银行监管的几个重要原则,其中之一就是分业管理原则,要求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不许银行购买股票,以证券做抵押的贷款不得超过证券价值的50%,而且投资银行禁止接受商业性存款。这种分业经营的模式使各类金融机构减少业务交叉,抑制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盲目竞争,可以说30年代的银行法奠定了美国银行业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的基础,成为美国对银行业实行全面管制的标志。此后还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实施严格的分业监管。
然而从50年代开始,由于金融创新,银行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规避银行法限制的业务活动,民间要求放松管制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此时美国对金融业的改革频频出台,实行了以银行结构重组、放松对各种金融机构从事交叉业务的限制和加强风险监督等为内容的金融改革,旨在提高公平竞争与效率。1999年11月4日美国正式通过《金融服务现代法案》,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银行法》中确立的金融业分业制度,使金融中介机构之间的业务范围从相关法律上得以扩大,为银行、证券、保险的联合经营提供了机构和人事方面的保证。此外,为增加金融监管的灵活性,适当取消一些法定的数量参数和比率,只确定原则,使对某些问题的处理能够适时调整监督标准。美国对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限制和改革过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其重新确定的混业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当今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方向。对其他实行分业管理的国家产生了深刻影响。
2.监管方式的选择反映了金融监管制度的历史人文基础
英国国土相对狭小,并在早期经济发展中缺乏成文的法律,社会经济秩序是由社会成员主动遵守自然形成的传统习惯来实现的,人们能够克已自律,这种传统习惯在后来英国监管制度的形成中也反映的十分明显。在很长时间里,英格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没有一整套正规的监管制度,一般采取非程序化的形式并依赖各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提供信息;而对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后的处理上看也多是采取会晤式的、口头协议式的纠正和解决。在这种自重自律主导的监管环境中英国当时并没有发生大的金融动荡。但是这种管理适于在金融机构数量比较少的、封闭性的体系中运作,难以对不接受其伦理标准的参与者产生约束,所以当60--70年代外资银行大量涌入使银行数目不断增加以及银行二级分支机构大量设立时,这种非正式监管方式的弊端就呈现出来,监管方式面临重新选择。1979年银行法颁布后这种监管方式有所变化,表现在英格兰银行在现有操作基础上建立起银行监管体系,使银行监管开始走上法制化、规范化之路;而其后的1987年银行法颁布标志英国银行监管正式走上法制化轨道。在这一时期,仍保留着英美风格,法律上制作原则规定。但在监管标准上给予较大弹性,可针对不同机构制定不同的标准,不实行标准化、统一化,余地比较大。
美国与英国的监管方式表现出很大的不同。美国作为多民族的国家,传统习惯较少,创新思路多,而且地域辽阔,在这样的地域、人文、历史条件下必须实行程序化的严格监管,才能达到规范、约束的目的,因此监管当局以法律形式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以及非现场监督和现场监督措施,定期进行现场审核是监管的重要基础。
由此我们看到,由于各国在历史、政治、法制环境和经济制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各国在建立金融监管制度方面表现出很大不同,但都能在金融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适时调整监管措施。
其次,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现实的适应性反映在监管方式和内容的变化上。监管发展是与金融发展相适应性的,这是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监管历史中已得到验证的规律。在我国当前金融发展的现实背景之下,加强金融机构监管也显得十分必要,这已是无需质疑的事情。现在的问题是随着金融市场逐步开放,金融业的经营模式将面临重新选择,金融监管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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