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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监管的障碍与革新

2017-06-04 16:00:00

报监管工作动态,发出监管信息。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就监管过程中提出的某些质疑进行合理解答,依此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四)制度革新。1.完善金融立法,建立健全我国中央银行金融风险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根据国际金融监管的实践和我国金融监管的未来发展方向,应系统规划我国未来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逐步实现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系统化目标。m系统清理现行的金融监管法规。清理的原则为;一是低层次的法律规定应服从于高层次的法律规定,两者在内容上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应宣布低层次规定废止;二是不同的文件就同一监管事项作出规定的,如该监管规定仍然有效,只保留其中之一,如不适应现行监管需要,重新起草发布新的规定,废止原有的文件;三是如认为某些金融监管法规已失效或应予废止,应提请国务院宣布该金融法规的某些内容应予以废止或宣告失效。(2)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层次结构。以确保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权力和金融机构的义务都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3)需要补充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当前急需补充的金融监管立法项目包括: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法、存款保险制度法,以及风险监管过程中对金融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的法律规定。2.完善监管组织体系。(1)借助于金融机构内部自我监管及同业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以中央银行风险监管为主导,以同业监督、金融机构内部自我监督为基础,以社会监督为补充,综合运用法律、自律、中介等手段的全方位监管网络体系。(2)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要根据《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对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会计管理、资金交易、保险基金管理。责任分离等各项业务和制度执行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进行检查和监督,使金融机构产生一种自我控制的自觉行为,从而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通过自律规避风险的主观能动作用。3.坚持审慎性会计原则与审慎性监管。一是改革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方式,按照贷款余额1%提取一般呆账准备金,用以弥补贷款的不确定损失;根据贷款的真实风险状况,补提特别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用以弥补贷款的实际损失;从账面价值中扣除已认定为呆账但未核销的贷款,及尚未认定实际上已成为呆账的贷款。二是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金。同时应适当降低商业银行营业税,以增强商业银行的发展后劲。

(五)机制革新。1.完善用人机制,提高人员素质,增强监管动力和效力。在人员配备上,应争取招收一批经济金融院校毕业生,改善人员结构;要调整充实监管人员。在管理上应实行监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平者让、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机制,激发监管人员的活力。2.要根据监管工作的强度和效率实行工效挂钩,打破分配制度上的平均主义。给监管工作制订一套量化考核标准,对在高风险金融机构化解金融风险工作中履行职责、工作成效显着、使高风险金融机构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的监管人员,应给予重奖。在人事奖惩制度上,对监管人员应给予一定程度的倾斜,要尽量为监管工作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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