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汇监管重点应放在对居民外汇管制政策的有效执行方面,不能将监管范围扩大到境外非居民。资本项目应为当前外管重点,同时防止混杂在经常项目下的资本的非法流动。为此,一要要严格监控国际离岸短期资本的流入,主要监控好居民收汇账户及其用途的审查;二要管理好资本流出,既要打击非法逃汇、套汇,同时也要鼓励居民合理的对外投资的资本支出;三要严把业务政策关,对离岸资本跨境流动中的“in→out”和“out→in”交易链上的相关政策要因势、因时调控,将重大的国际经济金融风险拒之门外。如近期应重点关注国际离岸资金流入国内货币市场冲击人民币汇率,流入房地产市场冲击房地产价格等问题。
(三)税收监管重点为居民对外交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离岸公司享受注册地的相关税收优惠,这不是我国税法所能管理和调控的范围,所以税收监管的重点应该放在在岸公司与离岸公司交易特别是关联交易上。除了审查离岸、在岸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之外,应重点监管交易价格,防止用“高进、低出”转移定价的方式进行逃税。同时应在向国际税收惯例靠拢的基础上改革税制,建立我国的“价格事先预约机制”(APA),并建立税收征管的国际磋商机制。
(四)加强对国际惯例的研究和学习,适当将国际惯例转化为国内立法。监管人员和离岸从业人员都应掌握境外相关法律知识,适当引入境外专业律师等中介机构,将法律审查手续外包。将WTO规则和国际惯例转化为国内制度是长期的过程,也是必须研究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沈光朗:发展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研究,北京大学硕士论文,1997
2.宋亮华:世界离岸金融中心地理分布、竞争态势及启示,福建金融,1997.2
3.连平:离岸金融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4.第一届、第二届中资银行离岸业务研讨会论文汇编
5.梅新育: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跨境资本流动问题研究,商务部研究院课题,2004
6.Koo and Partner:Legal Risk on Offshore Business,2002
7.Mossack & Fonseca:Offshore Commercial Operation,2002
8.British Virgin Indies:Act of BVI,Th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 Act,2003
9.中国人民银行: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1997
以上就是关于我国离岸金融监管问题的全部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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