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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视角下谈中国名牌经营

2017-06-03 17:56:00

一、中国名牌的产生及其经营的意义

“中国名牌”产生的法律依据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12月29日发布施行《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凡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即可申请参加中国名牌产品评价,通过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简称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的产品,即可获得中国名牌的称号。简而言之,“中国名牌”是一个由国家质检总局这种行政机关对产品进行评比后授予商品生产行业中佼佼者的一种荣誉称号。

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的精神指导下、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的要求下,我国开始积极实施品牌战略。虽然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在中国名牌培育工程中仅占一小部分,但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积极意义在于:通过规范运作的全国性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在各地已经推出的地方名牌产品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评价指标,从严要求,评选出一批对国民经济发展影响大、对相对行业带动性强、有竞争力的中国名牌产品,以此支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发展,提高竞争力;推动社会资金和生产要素向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流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发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示范作用,把实施名牌战略作为推动我国产品质量水平提高的重要手段。

二、对中国名牌经营现状的若干思考

尽管中国名牌设立的初衷良好,在近年来的发展中也卓有成效,然而批评与质疑的声音却从未停止过。总的来说有以下几种观点:

首先,对于中国名牌评选的合法性的质疑。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张树义教授的观点,中国名牌是一种准行政许可。而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才有权力设定行政许可。作为名牌产品产生依据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从法律位阶来看,属于是部门规章,它的效率低于《行政许可法》,因此其理所当然的不能够设立行政许可。

其次,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法律效力的质疑。《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与实施,属于部门规章。而中国名牌按照商标类别划分,应属于一种证明商标,理所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办法》也属于部门规章。这两款规定从法律效力上看处在同一效力阶位上,效力不分伯仲,一旦二者的内容出现矛盾之处,难以判断与取舍。如《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也就是说凡是符合条件的都有权获得证明商标。然而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名牌必须通过申请或者推荐,经过评选后方可获得该荣誉称号。”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符合标准的产品都可以入选,中国名牌的评选属于“僧多粥少”情形。如此以来,两个《办法》规定之间存在的分歧,孰对孰错、舍谁取谁一时难以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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