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社会都在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
2011年上半年就发生了“瘦肉精”、“染色馒头”、“致癌婴儿食品”、“牛肉膏”、“毒豆芽”、“塑化剂”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影响。据公安部统计2011年上半年共破获食品安全案件1100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000多名。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
关于惩罚性赔偿牛津法律大词典是这样解释的,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又称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或示范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是指法庭判定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即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同时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王利明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被害人遭受的损失,遏制或惩罚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从目的和功能来说,惩罚性赔偿由赔偿和惩罚所组成。第二,从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来说,与补偿性的赔偿相比,它虽然也要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适用前提,但赔偿的数额主要不以实际的损害为标准。第三,从赔偿范围来看,惩罚性赔偿并不以实际损害为限,其数额均高于甚至大大高于补偿性损害赔偿。第四,从能否约定看,合同法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损害赔偿,而且这种约定可能具有惩罚性,但这并不是惩罚性赔偿。
时至今日,我国法律体系中共有五处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新《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第14条第2款;《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47条。
自《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实施以来,食品安全犯罪为什么仍然屡禁不止?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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